金亚太刑辩实训第三季第十期:虚开犯罪辩护实务中的税务要点
浏览量:时间:2025-03-10
2025年3月7日下午,金亚太刑辩实训第三季第十期在刑事业务中心举办。此次讲座主题为“虚开犯罪辩护实务中的税务要点”,由刑事业务中心税务犯罪辩护部主任胡杨莉主讲。刑事业务中心税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鲁鑫宇、专职律师苏恩明担任与谈人。长丰分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李全喜担任点评人。实习律师王思雨担任主持人。所内30余名律师参加。

胡杨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深度探讨了虚开案件的相关原理与有效辩护策略。
她首先通过增值税的定义引入主题,详细讲解了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商品流转中的增值税计算、虚开发票的定义与认定、发票数据分析的主要方法、如何对发票清单进行质证,并结合医疗企业虚开发票问题案例进行了分析。
在增值税基本原理方面,她详细阐述了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税率体系与抵扣机制;在商品流转中的增值税计算方面,逐步分析了计算方法及注意事项;在虚开发票的定义与认定方面,重点介绍了认定标准与“三流合一”的定义与流程;在发票数据分析方面,与与会律师探讨了企业虚开的风险及税务机关如何通过大数据识别虚开企业;在发票清单质证方面,详细论述了核查开票日期、确认购买方(受票方)、发票状态、发票认证、发票是否抵扣以及表格出具单位等关键点。
最后,她结合“齐鲁制药”案,分享了医疗企业虚开发票案例中的要点,并总结道:虚开案件辩护应以《解释》为导向,同时善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拆解指控证据链,实现法律效果与行业特质的平衡。

鲁鑫宇认为,税务犯罪本身具有较为复杂的特点,刑法与财税法知识的交叉,往往会导致案件不仅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问题,在办案程序上也容易引发诸多问题。因此,律师在从事此类犯罪辩护时,不仅要在实体辩护上发力,也要重视程序辩护。通过重视程序辩护,可以发挥以下四点重要作用:
第一,程序正义是司法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程序辩护,能够有效防范税务犯罪案件中因程序错误而引发错案,促使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重视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通过程序辩护启动司法机关的纠错机制,从而将案件落实到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层面,筛选并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第三,在税务犯罪辩护过程中,要注意程序辩护的适当性,结合客观证据以证明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以证明事实的违法性。
第四,在税务犯罪辩护过程中,依然要坚持实体辩护兜底的办案思维,对于程序违法问题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层面,确保其发挥作用。

苏恩明表示,本次内训深化了其对虚开类犯罪中税务要点的认知,也为与会律师日后办理虚开类犯罪提供了极大帮助。他结合本次内训内容,发表如下三点意见:
第一,税务知识在虚开类犯罪的辩护中尤为重要。虚开类犯罪属于法定犯,这就要求律师了解前置税务法律知识。只有掌握税务知识,才能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精准把握无罪或者轻罪辩护方向,在审查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审查报告时找到发力点,进行有效质证及辩护。
第二,根据 《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并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所以认定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尤为重要。除前期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的,如为了融资、虚增业绩等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进行抵扣,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以外,解释还规定了“虚抵进项税额”作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之一系逃税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以此作出了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的区分。若没有一定的税务知识,则难以理解司法解释如此规定的原因,这也就导致在辩护中难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逃税罪的轻罪辩护策略。
第三,结合本人办理的“假自营真代理”类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低值高报”类型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建议与会律师在进行国家税款损失的认定及税务报告的审查时,要以税务知识为基础、以构成要件为核心,尤其要注意区分税务意义上的虚开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从而达到有效辩护。

李全喜结合涉税犯罪办案经验作出详细分析并向与会律师提出宝贵建议:
一、增值税运行机理是办理虚开犯罪案件的底层逻辑
办理虚开犯罪案件需构建“税收制度-违法形态-刑事规制”三位一体的认知框架,其中增值税基本原理是核心切入点:
其一,虚开犯罪实质是通过伪造交易环节非法转移税款抵扣权。律师应当通过基本原理深入学习,把握进销项抵扣规则、税负转嫁规律,准确识别虚开行为的破坏路径及危害实质。
其二,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与增值税运行逻辑密切关联。主观故意需结合发票使用目的判断;税款损失的计算必须是建立在增值税“链式抵扣”基础之上,既要考察当下环节税款流失,也要考虑后续环节可能实现的税款补缴。
其三,辩护策略的制定应植根于交易实质审查。通过开票目的、资金流向、抵扣结果的客观事实,运用增值税原理破解“三流不一致”的形式化指控,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
二、涉税大数据监管背景下企业刑事风险防控要点
(一)某粮食收购企业虚开案
被告人崔某跨省收购粮食时,误以为无法开具免税收购发票而购买第三方发票抵扣进项。后经专业论证,崔某完全可通过设立分公司或调整物流,将外省粮食投送至本省的方式合规开具发票,但因其对政策理解偏差而选择违法操作,最终被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本人于2023年办理此案时,测算的结果是,崔某通过合规方式自开发票的成本低于买票支付的费用,其属于典型的认知不足、自摆乌龙。本案庭审中,本人虽然发表了详细的不构成虚开犯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最终咨询并采纳了税务机关的构罪意见。
(二)风险防范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要高度重视税务案件的风险,构建从业务到财务再到税务“三位一体”
风控体系。
三、虚开行为行刑衔接的司法认定趋势
(一)违法性评价的二元结构
在税法层面,侧重形式违法性审查(发票开具主体、程序、形式要件)、“三流合一”审查
在刑法层面,强调实质危害性判断(主观目的、税款损失、社会危害)
(二)司法认定的重大转向
早期司法实践存在“行为犯”倾向,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即可认定犯罪。而近几年的典型案例、指导意见等呈现出“实质认定”的裁判趋势。包括:主观要件,即具有骗取税款之直接故意;客观要件,即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阻却事由,即存在真实交易基础或补缴税款等补救措施。
最后,李主任总结,面对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与司法认定实质化的双重趋势,辩护人应当具备“税收原理+刑事法理+数据技术”的复合型知识体系,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更精准的合规指引。
本期刑事下午茶围绕税务犯罪领域的前沿问题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讨,为与会律师在办理税务犯罪案件时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见解和实务经验。
撰文| 王思雨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黄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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