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刑辩实训第三季第五期:贿赂犯罪查办思维与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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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下午,金亚太刑辩实训第三季第五期在刑事业务中心举办。此次讲座主题为“贿赂犯罪查办思维与辩护策略”,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前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主任吴鹏律师主讲。刑事业务中心职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王一帆律师、人身犯罪辩护部副主任袁兴军律师担任与谈人。高级合伙人、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正纲律师担任点评人。高级合伙人、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中心党支部副书记、企业合规中心主任徐权峰律师及所内多名青年律师、实习律师参加。实习律师汤晓萌担任主持人。
吴鹏律师结合自己十几年来开展贿赂犯罪案件审查调查和刑事辩护的实践经验、理论研究,从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贿赂犯罪中的“关键要素“、贿赂犯罪的常见争点、贿赂犯罪的查办路径、贿赂犯罪的证据审查、贿赂犯罪的辩护策略六个方面对贿赂犯罪案件如何开展辩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
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包含受贿罪、行贿罪及其他关联罪名。受贿罪立案标准一般为 3 万元,特定严重情形下 1 万元即立案,如多次索贿等 8 种加重情节,刑罚依金额与情节从拘役到死刑不等。行贿罪有多种相关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二)》规定 7 种加重情形,如多次行贿、向特定人员行贿等。其他关联罪名如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达 10 万元以上或有特定情形便受制裁。各罪名相互关联又有区别,精准打击不同贿赂行为,维护法律秩序与社会公正。
二、贿赂犯罪的关键要素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至关重要。国家工作人员依刑法分为多类,如国家机关公务员等。“周根强、朱江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体现“委派”与“委托”的差异,仅经合法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者才符合受贿罪主体要求。司法实践中需严谨审查任职文件等多方面,防止错判,确保法律适用精准。
第二,利用职务便利是贿赂犯罪核心要素。对比法定职权说与实际职权说应用,剖析隶属、制约等关系情形。如利用主管等职权权钱交易属典型,仅利用工作关系则不属。准确判断对甄别贿赂犯罪真伪至关重要,需依案件事实深入分析,避免误认行为性质。
第三,谋取利益性质判定复杂而关键。分为正当、可得、非法利益等类型。应得利益未必正当,可得利益若具竞争性等可能为不正当,非法利益则显然不正当。如通过行贿获取商业竞争优势多属不正当利益。借助案例剖析可助法律从业者精准判断,为正确认定贿赂犯罪筑牢根基。
第四,索贿行为认定具复杂性,不能仅凭受贿人“开口要”便认定。吴鹏律师从多方面阐释,结合“何某新行贿案”,索贿认定需综合考虑行贿人反应等因素,达迫使对方违背意愿给付财物程度才成立,且“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有重要意义,利于实现惩罚与教育改造双重目标。
三、常见争点
在贿赂犯罪的相关判定中,罪名辨析方面: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凭自身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斡旋受贿罪则借助自身职权或地位借他人职务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二者主体、行为与既遂标准有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为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便利,斡旋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二者行为模式与责任认定不同。以“肖国华案”为例,公司人格混同且行贿利益归个人时认定为个人行贿罪,关键在行贿主体控制与利益归属。介绍贿赂是促成双方联系,行受贿共犯则与行贿或受贿人有共同故意,行为有别。行受贿犯罪利用公权力,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犯罪利用非公职职务便利,依此区分。
新型、隐性贿赂犯罪中:认定以借为名的贿赂犯罪需综合考虑借款事由、款项去向、双方关系等多因素。房产交易型贿赂犯罪以价格认定机构结论为准并实质审查,结合数额与比例认定价格异常,依交易时间判断。投资入股型贿赂犯罪重点审查真实性与合理性,判断是否借名受贿。雅贿型贿赂犯罪查办与辩护需专业评估物品价值并判断送礼意图,以防误判或漏判。
其他疑难问题里:截贿可能涉及侵占、诈骗、共犯或介绍贿赂罪等,依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判定。人情往来与行受贿可从交往基础、请托事项、财物流向与价值等区分。自首需未被发觉或未受讯问、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立功要求犯罪分子本人有检举揭发等行为且线索合法。在量刑影响方面,“袁某旭案”表明缴纳罚金非二审从轻情节,“顾贺案”显示退缴违法所得符合条件可被二审酌情从轻处罚。
四、贿赂犯罪的查办路径
贿赂犯罪查办中,线索来源丰富多样。日常信访举报数量大但成案率不高,其信息繁杂需仔细甄别;巡视交办线索因针对性强而受重视;办案中发现的线索直接有效;公安、审计等其他单位移送的线索也很关键,多类线索汇聚共同助力打击犯罪。
办案流程各环节紧密相连且有明确期限规定。收到线索后 1 个月内就得确定处置方式;初步核实通常为两个月,特殊时可延长;立案审查调查需 1 个月内审批,时限一般三个月,必要时能延长;留置期限在三到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再延长。这些期限设定保障了办案既高效又能兼顾事实查明。
查办时可采取多种调查措施。扣押可固定财物证据,谈话、询问、讯问分别针对不同对象获取信息,搜查找书证物证,勘验检查得现场证据,鉴定确定物品价值,查询资金流向,留置限制人身自由,冻结、查封保障财产安全,通缉追捕嫌疑人,调取文件资料,技术调查依程序找线索,限制出境防止嫌疑人逃脱,各措施相互协作构建起完整证据收集体系。
审理环节对案件质量把控至关重要。审理部门全方位审查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涵盖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程序合规等。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有一定成果或分歧大时可提前介入。审理工作一般 1 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以此确保案件处理公正合法。
监检衔接是纪委监委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通道。纪委监委移送案件至司法机关流程严格,先行拘留后十日内司法机关要决定是否逮捕等,特殊可延长,对可能较长刑期的拘留期限可延长至十五日。如需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且每次一月内完成,之后重算审查起诉期限,保障监察与司法无缝对接。
五、贿赂犯罪的证据审查
在贿赂犯罪相关事务中,证据审查极为关键。
准确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判断受贿罪等罪名的首要环节,需全面审查干部履历表、任免文件等各类证据,保证形式真实且探究职务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实质关联,防止误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精准。
言词证据虽重要却复杂多变,遵循孤证不认定原则,在双方言词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补强,尤其是“一对一”状况时,不能轻易定受贿事实,细节有出入时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体现疑罪从无理念,维护被告人权益。书证在证据体系里作用显著,当与言词证据冲突时,若言词否定书证,要细究书证是否有伪造、篡改等异常;若双方以书证辩解无罪,则需综合考量书证内容合理性、完整性及案发时客观实际,以此确定其真实可靠性与证明力,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依据。
物证对贿赂犯罪认定意义重大,受贿对象为货币或财产性利益且有其他证据印证时可不调原物;若为物品则一般需调取或查扣并经双方确认,因物品的直观客观性可支撑案件事实,缺之物证可能致证据链断裂影响犯罪认定准确性。索贿认定不能仅因受贿人“开口要”,而要综合行贿人主观意愿、双方关系、交易背景等因素判断,如商业合作中一方索财但另一方主动给予且无被迫感不宜认定索贿,若受贿人利用职务威胁迫使行贿人给予财物则应认定。
判断行受贿既未遂要全面审查证据,分析被告人对约定财物控制程度,从请托人财物存放、被告人对财物的决定支配及使用处分情况、双方是否有对抗第三人的书面协议声明等方面审查判断,准确区分形态,合理确定刑事责任,保障司法量刑精准公正。
六、贿赂犯罪的辩护策略
贿赂犯罪辩护应紧密贴合案件实际,灵活多变且精准高效。
在受贿罪辩护中,首先要严谨审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从任职文件、职责范围等多方面严格核实其准确性;深入探究行为与职务的内在逻辑关联,精准判断是否真正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形;仔细甄别所谋取利益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并深入分析其获取途径;严格审核受贿金额的认定依据及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全面排查自首、立功、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旦发现,便依法积极主张,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当面临证据争议时,辩护人应全方位、精细化地审查证据。质疑证据合法性,检查其获取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审查证据关联性,判断其与案件核心事实的紧密程度以及能否有效证明待证事实;分析证据真实性,探究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或其他不实情形。通过对证据三性的有力质疑,削弱控方证据体系的证明力,为当事人营造有利的诉讼环境。
此外,要高度重视量刑情节的挖掘与运用。积极探寻自首情节,详细核实投案时间、投案时供述内容等是否符合自首条件;认真核实立功线索来源的合法性,若立功成立则可显著减轻刑罚;在适当时机协助当事人退缴违法所得,并向法庭充分阐释退缴行为所体现的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危害的降低作用,以此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实现法律公正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平衡。
王一帆律师结合自己亲自办理的案件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在与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的沟通中,应当着重两方面,一是案件监委阶段虽然可帮其合理退赃,但以往类似干部案件存在纪委阶段承诺未在检察院兑现情况,所以退赃的问题需妥善处理;二是把握案件重点,许多当事人关注公众影响与家庭影响,需精准把握痛点,为其制定兼顾案件办理效果与家庭稳定相结合、且有所侧重的辩护策略。王一帆律师还强调,客户在退赃时需着重关注违法和违纪的区别,在不同阶段退赃会有不同的案件效果,而在检察院和法院阶段退赃只能是违法的款项,所以把握关键要点才能赢得客户信赖并把控案件走向。
袁兴军律师认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翻供与非法证据排除困难重重。翻供上,嫌疑人前期受审讯压力所做供述已形成证据链,后续翻供需有力新证,可因职务犯罪特殊,关键证据难觅或已隐匿,司法机关审查又极谨慎,若无明显冤屈或证据漏洞,难获认可。于非法证据排除而言,职务犯罪证据收集环节复杂,法律虽有规定,但实践中非法证据界定存模糊处,部分取证手段难被精准识别。且一些司法人员受固有思维与办案惯性左右,排除非法证据积极性不高。这不仅阻碍案件公正裁决,也损害当事人权益,亟待我们深入探究应对之策,以推动职务犯罪案件处理更加合法公正,切实保障各方权益与司法公信力。
高正纲律师对吴鹏律师的授课高度赞赏,提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要聚焦三大核心。第一,职务犯罪案源从哪来?三大途径:1.网络咨询,借助讲座、案例、文章等宣传形式,吸引当事人主动联络;2.合作推荐,刑事律师要加强与民商事律师的合作交流,共同办好职务犯罪案件;3.案件扩展,关注原有案件,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扩展法律服务。第二,如何提升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关注六个要素:罪名要熟,要素要清,争点要明,侦辩要懂,证据要专,策略要全。第三,如何有效进行职务犯罪辩护?重点掌握两个思路、三个方法。在思路上,程序与实体并重,对抗与沟通并行;在方法上,重视证据辩护,善用程序辩护,熟悉量刑辩护。鼓励我所律师在坚持团队化、专业化、标准化的基础上,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同推动职务犯罪辩护工作高效开展与持续进步。
本次下午茶备受好评,为全面深入地理解贿赂犯罪提供了宝贵的知识和经验。无论是法律从业者还是对法律感兴趣的人士,都能从中汲取到丰富的营养,为在法律领域的学习、研究和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
撰稿| 汤晓萌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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