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下午茶

金亚太刑辩实训第三季第二期:诈骗类案件的十大辩点

浏览量:时间:2024-10-28

       2024年10月18日下午,金亚太刑辩实训第三季第二期在刑事业务中心举办,主题是“诈骗类案件的十大辩点”。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网络犯罪辩护部主任花文静律师主讲,网络犯罪辩护部副主任邵龙律师、税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鲁鑫宇律师担任与谈人,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曹富乐律师担任点评人。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正纲律师,以及律所多名律师、实习律师参与本次课程,实习律师盛李婷婷担任主持人。

       张明楷教授的最新观点认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需满足:1、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2、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持续维持错误认识;3、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4、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6、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均可构成。

       诈骗罪是法定犯,是一种随着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与变迁而变化的犯罪,从面对面诈骗到电信网络诈骗。虽然诈骗模式不断升级,但诈骗类案件的辩点始终是要紧紧围绕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展开。花律师根据自己亲办的30起不同类型的诈骗案件,提炼出诈骗类案件的十大辩点同与会律师分享。

       一、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综述: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应为故意,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诈骗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危害后果,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对策为主动出击、调查取证,收集客观证据证否不利的言辞证据。

     (一)帮诈骗犯转账就是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吗?

        案例一:当事人女方在交友软件上认识了诈骗男,男方以恋爱交往为名欺骗女方,让女方帮忙转公司的货款。一个月后女方银行卡被查封,被公安机关传唤。花律师介入后梳理流水和聊天记录,发现:1、聊天记录证明女方认为转账系货款;2、男方的赃款2456元结余在女方银行卡中,这个数额与转账数额之间不存在比例关系,不属于女方的获利。最终当事人未被立案且银行卡解封。

       辩点一:当事人不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且未谋利,无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二)疫情期间的口罩诈骗,不还钱就是诈骗犯罪吗?

       案例二:当事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实刑2年至2年6个月,罚金4-6万,疫情期间口罩诈骗一律从快从重。花律师申请简易程序改普通程序,并且通过梳理证据发现:1、当事人为其他人购买过口罩且金额远大于涉案金额;2、当事人流水证明其有还款能力;3、双方聊记录载明当事人说愿意还款。最终案件改判缓刑且罚金最低。

       辩点二:虽然取得财物时存在欺诈行为,但当事人有归还的意愿和归还能力,证明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刑事审判参考第1342号黄钰诈骗无罪案持同样观点。

       二、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一)侵害行为:不存在欺骗行为的投资类诈骗,律师大有可为

       案例三:在2014-2015年期间,当事人是某高档酒的代理商,与他人签订经销合同,未实际发货,四次民事诉讼后,法院移送经侦立案处理。自首前,律师全程录音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核心辩点:2014-2015年某高档酒处于全国推广的阶段,代理模式在形式上并不规范。第一,当事人实际是某高档酒皖南区域代理商,某高档酒的皖南区销售经理出具证明;第二,经销商证书发证日期是4月,说明货款凑齐,证书可以补签;第三,还款给的是公司借款的小贷公司的老板,目的是为了借款。当事人自首后,公安机关按照律师提出的核心问题进行实质侦查,收集了有利信息,并在拘留后主动将当事人取保候审。

       辩点三: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能力,项目真实存在,且投资款全部用于投资项目,并未挥霍。当事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应认定为诈骗。

     (二)侵害客体:三角诈骗案中报案人不一定是被害人,厘清民事欺诈与行刑事诈骗

       案例四:当事人以租车为由骗姐姐的车子用于抵押,与车行签署了70000元的《买卖合同》(该车市值20万元左右),且扣除了8000元“砍头息”,到手62000元。当事人将车辆交给车行,实际履行了合同。后姐姐通过GPS找到车辆,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开走,车行报警。花律师指出:本案如构成诈骗罪,被害人应是姐姐,但姐姐已经拿回车辆,并没有财产损失。车行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可以是无权代理,由姐姐追认后继续履行;也可以是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撤销,车归姐姐,钱还给车行。最终,本案当事人被认定为无罪。

       辩点四:报案人不等于被害人。当事人提供虚假担保、授权,但实际履行了合同,报案人与当事人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渠道解决,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三)因果关系:“恋爱诈骗”中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给付财产?

       案例五:当事人女方系“公主”,化名在夜总会与男方相识。当事人未告知男方婚史、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男方主动给当事人转账、买东西,女方明确说如果分手会归还,男方表示自己心甘情愿。男方想结婚,女方认为男方品行不端拒绝,男方电话轰炸,女方拉黑男方。男方报案。女方将钱款、物品全部退还。花律师辩护观点:男女双方相识于夜总会,男方交付财产的目的是追求女方、喜欢女方提供的情绪价值,而非陷入不知女方婚史、真实姓名、与他人同居事实的错误认识。且女方表示愿意还钱、实际有能力还钱,对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点五: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和交付财产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可通过民事渠道解决纠纷。

       三、量刑辩护

     (一)谅解:涉外电信网络诈骗获谅解后,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

       案例六:当事人涉嫌涉外网络诈骗,被害人们分别在海南、乌鲁木齐、苏州、济南。花律师经过检察官同意,联系被害人们拿到谅解。申请检察院做羁押必要性审查,当事人取保候审。

       辩点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谅解的材料需要:1、谅解书;2、刑事和解协议;3、收条。三个材料均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花律师指出谅解的程序需要:1、被害人身份证件;2、对被害人出具谅解材料的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谅解必须尊重被害人真实意思,过程需规范化以待检法核查。

     (二)从犯:认定从犯,10年变5年

       案例七:北京某网络教育培训公司涉嫌诈骗,当事人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网络推广,系宣传部负责人,其余同案犯均为销售部员工和领导。案件证据存在诸多问题:讯问笔录内容与录像内容不一致、同案犯笔录复制粘贴、涉案金额律师统计远低于指控金额。会见当事人三十余次,制作两百多页辩护词,收集证据多角度对比当事人与同案犯的作用。最终法院采纳律师从犯的辩护意见,检察院量刑建议10年有期徒刑,法院判决5年有期徒刑。

       辩点七:在网络诈骗公司犯罪案件中,以无罪辩护博量刑从轻,多角度对比同案犯证明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较小作用。

     (三)自首: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10年8个月变4年6个月

       案例八:北京某教育培训上市母公司,合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当事人为合肥公司校长,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公司采用“招生转培训”的方式诱骗找工作的年轻人到公司参加培训,金额近200万。一审判决10年8个月有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采纳律师合同诈骗罪、自首的辩护观点,判决4年6个月有期徒刑。

       辩点八:自首能帮助当事人减轻、降档处罚。1、单个被告人,可参考《刑事审判参考观点》354号王春明盗窃案观点: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2、多个被告人,关注立案时间。如在立案前,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供述全部涉案事实,可视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定自首。

       四、程序性辩护

     (一)如何利用程序问题发回重审?

       案例九:当事人涉嫌打赏主播平台的网络诈骗,金额300余万元,一审认定从犯,判决7年8个月有期徒刑。花律师发现一审起诉金额和判决金额不一致,查阅卷宗后找出公安在庭后补充了新的证据,但未经辩护人质证,法院自行扣减了。二审中辩护人提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审程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后案件发回重审。

       辩点九:所有定案证据必须经开庭出示、举证质证,包括对被告人有利证据。

     (二)所有卷宗里的材料都是证据吗?医保类诈骗案件中医生如何出罪?

       案例:皖北某市医保诈骗案,医院领导2人与医院医生11人分案处理。领导已经判决有罪,10名医生认罪认罚,仅当事人1人坚决要求做无罪辩护。一审庭审时,公诉人称案件的《医保专家评审表》不作为证据使用,供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予以参考。花律师表示反对,定罪量刑的必须是证据。如《评审表》不作为证据,案件仅有言辞证据,无法认定起诉书指控事实。无证据、无行为、则无犯罪。

       辩点十:定案根据必须是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没有兜底条款,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医保专家评审表》不属于任何一种证据类型,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最后,花律师分享了自己亲办的两个多(被告人)对多(被害人)的公司诈骗案例:一个是当事人涉案金额20万元侦查机关撤案处理;一个是当事人涉案金额188万元,原审一审9年3个月,发回重审后改判缓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法院对于最终宣告刑有20%乃至更高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花律师鼓励与会律师,诈骗类案件不要被自己的经验所禁锢,结合以上辩点,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不到拿到判决书的最后一刻,永不言弃。

       邵龙律师在与谈环节中指出,民事律师在办理欺诈类案件中,应当进行深入思考,很多案件通过民事维权,最终很难执行到位。要学会使用控告的方式,利用刑事方法达到民事目的。最终帮助当事人取得良好的结果。

       鲁鑫宇律师在与谈中指出,诈骗案件核心问题有三点,第一、虚构事实;第二、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第三、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平衡好三点的关系。首先,关于虚构事实,事实是已经发生的既定的事情,未来的事实不属于事实,因为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无法虚构。对此,在某些合同诈骗类案件中,适当的夸大行为是不能认定为虚构事实的。其次,关于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是否陷入认识错误交付财物可以参考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进行区分。最后,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非法占有在实务中很难被准确认定。需要利用客观推定主观来认定。这一点对于律师来说是很好的切入点。除此之外,关于控告问题,鲁鑫宇律师认为有两点注意,第一,怎么进行控告。第二,考虑社会因素的影响。

       参与人高正纲律师提出,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做到“三无止境”。第一,专业无止境,刑辩律师对专业的追求永远是第一位的,让专业成为金亚太律师的底色。第二,认真无止境,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投入比你的对手(控方)十倍甚至百倍的精力,认真是工作态度,更是生活习惯。第三,勇气无止境,没有胆识不要做刑辩,指控是剥夺生命、拿走自由、罚没财产,刑辩律师需要一手执剑,一手执盾,站在你的当事人面前。你办的不仅是一起案件,你承载的是刑案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希望。

       曹富乐律师在点评环节中指出,首先,诈骗类案件中,如果做无罪辩护,非法占有目的一定是辩护的重点,对所有客观证据论证的落脚点最终都会是论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在民刑交叉类案件中,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欺诈手段质与量的区别。例如在合同诈骗领域,如果存在主合同义务和附属合同义务,那么区分欺诈质与量的重要因素就是审查违反合同义务的主次以及相关原因。再次,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必须与处分财物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等同于民事案件中的欺诈,否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一要件将没有任何区别意义。最后,曹富乐律师认为,在多对多诈骗类案件中,有很多变量将会影响案件的走向和结果,承办律师不要预设可能性,更不要被自己的经验所局限。

       本次专题讲座,花文静律师利用亲办案例为大家分享了诈骗罪的十大辩点,为与会人们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效指导,参会律师均表示受益良多。

 

撰文|盛李婷婷

摄影|姚葆鹃、张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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