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刑事下午茶第140期——串通投标案、猥亵儿童案研讨
浏览量:时间:2024-10-16
2024年10月11日,金亚太第140期刑事下午茶在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举办。本期下午茶的内容为三个案例研讨,分别是袁兴军律师和吴鹏律师提交的“胡某涉嫌串通投标罪案”“钱某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以及高正纲律师和鲁鑫宇律师提交的“王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案”。
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蔡鹏和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孙宝华担任点评人。所内30余名律师参加,尹可帅、花文静、鲁鑫宇、胡健峰等律师充分发表意见。
案例一、二:胡某涉嫌串通投标罪案、钱某涉嫌串通投标罪案
本期下午茶讨论的第一个和第二个案例分别是“胡某涉嫌串通投标罪案”“钱某涉嫌串通投标罪案”。袁兴军律师和吴鹏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等问题依次提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鲁鑫宇认为:本案存在争议。第一,胡某的身份具有复合性质,但是胡某的核心身份属性还是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的身份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要件;第二,本案可以考虑无罪辩护思路,但是结合串通投标罪的处罚的不一致性,需要和当事人、家属做好沟通。
胡健峰认为:串通投标行为应当从行政法律的侵害性和刑事法律的侵害性进行分析,因为存在找关系打高分的行为,因此在行政法律角度是违法行为,但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厘清无罪辩护的思路,要明确本案除当事人投标公司以外的其他投标公司投标价及工程质量情况,以确定是否侵犯其他投标人及招标人权益。
花文静认为:投标中有串通的行为未必构成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要求侵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权益。本案若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处于合理范围,工程合规完工并投入使用,也不应当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
尹可帅认为:针对第一个案件,应关注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受贿罪、是否能够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犯,以及是否涉及数罪并罚的问题。还应当注意,合肥地区关于具体如何处理本罪的相关法律文件,和其他地区存在一定差异。针对第二个案件,从构成要件看,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点评人孙宝华认为:司法实践中对于评委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处理方式不一,因为串通投标是串通投标报价,本案从投标、评标、中标各个阶段分析,胡某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因为进展到评标阶段,投标行为已完成,无法串通投标。另外,尽管合肥地区对评标专家打高分帮助中标的行为都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但评委打高分也只是一个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要有实行行为的存在,若被帮助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即便行为人是串通投标行为的帮助犯,因无串通投标行为实行犯,也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点评人蔡鹏认为:串通投标罪是法定犯,法定犯和自然犯不同之处就在于其有赖于国家前置法规范。因此首先要分析和拆解刑法分则关于此罪名的规定,也就是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投标报价”这几个字,这意味着即使部分行为违反了现行的行政法,也不能简单形成结果归罪的态势。应厘清胡某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要帮助实施串通投标行为,若未触及标价等内涵领域,仅是利用其他主体增加中标概率,其对公平竞争是否有影响,可否量化,更加无法确定是否给其他企业造成实质损失,则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另外一个关键点是,若胡某未从帮助行为中获利,也无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至多是行政违法,并非刑法上的帮助行为。
案例三:王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案
本期下午茶讨论的第三个案例是“王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案”。高正纲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与程序等问题依次发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发表意见。
袁兴军认为:公安机关在涉及性犯罪中提取的拭子原则上必须送检,司法实践中,如检测不到DNA则不会出具鉴定意见。针对公安机关拒不提供DNA报告的问题,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以防隐匿重要的无罪证据。另外,手机搜索记录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手机应当返还。近年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针对未成年人性犯罪证明的标准相对较低,容易入罪且量刑偏重,应与家属做好沟通。
点评人孙宝华认为:强奸犯罪、猥亵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证据要求标准相对要低。因此,在考虑本类案件时,要评估对嫌疑人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的占比,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更多,原因有三:第一,家属报案及时;第二,王某搜索记录一定程度反映犯罪动机;第三,留堂作业可能会被认为是犯罪的准备行为。
点评人蔡鹏认为:第一,因报警时间距提取拭子时间较短,若未检出王某DNA,则是重要的无罪证据,应当重点关注并调取。第二,首次讯问笔录中核心内容的回答,需要仔细分析对比。第三,司法实践中,对性犯罪的证明标准较低,时间、空间、行为、双方关系以及报警的时间都会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图文| 任冉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闫秀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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