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下午茶

刑事下午茶第131期 受贿、诈骗、合同诈骗案研讨

浏览量:时间:2024-07-09

       2024年7月5日,第131期刑事下午茶在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举办。本期下午茶共研讨三个案例,分别是刑事业务中心金融犯罪辩护部主任张伟玮提交的“许某某涉嫌诈骗罪案”,刑辩分所副主任高正纲、刑事业务中心税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鲁鑫宇提交的“‘快招加盟’合同诈骗案”以及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奥、实习律师朱岩提交的“孙某涉嫌受贿罪案”。

       金亚太高级合伙人、前资深公安尹可帅,刑辩分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蔡鹏,高级合伙人苏义飞担任点评人,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曹富乐、刑事业务中心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吴鹏等30余名律师参加了此次下午茶,实习律师陈纪伟担任主持人。

       本期下午茶讨论的第一个案例是“许某某诈骗案”,张伟玮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等问题依次提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鲁鑫宇认为,本案有两个核心要点,客观上,企业是否在当年开除许某某;主观上,许某某在缴纳社保时是否明知自己已被开除。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可以针对这两个要点梳理辩护思路,制定辩护策略。

       高正纲认为,本案关键书证未提供原件,二审可以着重质证。人社局作为报案单位,不适宜作为控告对象,控告用人单位效果会更好。

       花文静认为,可以通过类案检索的方式,佐证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缺乏违法认识可能性,从而达到出罪的目的。同时,可以收集行政机关重大违法和用人单位违规操作的证据,为控告作准备。

       点评人尹可帅认为,应当考虑以下细节:第一,许某某在办理社保审批时,是否直接递交相关档案材料;第二,许某某因为什么原因在当年回家修养后再没有到单位上班;第三,当时社保购买是否存在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购买的情况。

       点评人蔡鹏认为,应当判断本案究竟是作为型诈骗还是不作为型诈骗。如果指控当事人作为型诈骗,必须证明其明知自己当时已被单位开除,仍向社保机关递交相关证据材料,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然而在案证据并不充分,存疑利益应当归属当事人。对于不作为型诈骗,关键在于论证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来源,同时避免与作为型诈骗相混同。

       点评人苏义飞认为,本案行为人在补缴社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隐瞒了自己不在单位上班的事实,在缺乏社保补缴政策的支持下,应当认定为诈骗行为。

       本期下午茶讨论的第二个案例是“快招加盟’合同诈骗案”,鲁鑫宇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等问题依次提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花文静认为,第一,本案公司前期宣传的行为属于夸大宣传,是正常情况;第二,就合同内容而言,公司大部分或绝大部分义务履行完毕,因为售后工作实际上是补充性的,是小部分义务;第三,公司市场专员的有关行为与公司的诈骗行为不一致,公司也不知情,属于实行过限,不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点评人蔡鹏认为,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销售产品从而获取对价,而后者是为了尽量不提供产品或提供最差的产品,让对方尽量多的支付不该支付的财物。本案如果设备基本情况属实,设备安装属实,进驻酒店属实,同时履约部分的比例占整个合同内容的大部分,那么应当认定为合同违约而非合同诈骗。

       点评人苏义飞认为,诈骗罪犯罪数额应当按照被害人案发前的实际损失计算,被害人在案发前已经挽回的损失不计入诈骗金额,辩护人可以就涉案金额认定不清要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本期下午茶讨论的第三个案例是“孙某涉嫌受贿案”,朱岩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等问题依次提问。

       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情节等依次发表意见。

 

撰稿|  陈纪伟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曹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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