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下午茶第114期 | 故意伤害致死案、组织卖淫案研讨
浏览量:时间:2023-10-16
2023年10月13日下午,第114期金亚太刑事下午茶在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举办。本期下午茶研讨两个案例,分别是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副主任高正纲、实习律师鲁鑫宇提交的“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和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奥、执业律师胡美玲提交的“黄某涉嫌组织卖淫案”。
金亚太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刑辩分所副主任蔡鹏担任点评人。刑辩分所主任张世金、副主任黄新伟、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曹富乐、品宣部主任陶鸿等30余名律师参加了此次下午茶,实习律师朱岩担任主持人。
本次下午茶讨论的第一个案例是“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高正纲、鲁鑫宇分别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与程序等问题依次发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发表自己的观点。
点评人蔡鹏认为:第一,关于防卫过当和合理怀疑辩护空间的问题,被害人的死因是血液阻塞气管导致窒息,死亡时间较为短暂,几分钟时间即可造成窒息死亡,所以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伤害行为之间属于常态化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因果关系上没有合理怀疑空间。但是结合双方可能有打斗的痕迹,根据证据并考察双方既往关系情况,考虑构建案发时双方可能存在男方以身高体能压制女方反抗的一种暴力性的行为,女方在反抗暴力的过程中存在防卫行为;以及被害人体表检测出人精斑现象也加剧了合理怀疑的可能性。第二,认为行为人不太符合自首的认定标准,其并没有主动将自己置身于司法机关控制下的明确意图和表现,再加上其受审能力和案发时的精神能力本身是一个存在质疑的状态,故认定自首应谨慎考量。
点评人王亚林认为:第一,被害人的死因是阻塞呼吸窒息死亡,显然是因为当事人用锐器捅刺他的颈部之后,因为没有及时施救而死亡。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难以认定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存在。涉案双方的夫妻关系只能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第二,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需要征求专业医生的意见,受审能力一定要进行鉴定。最后,这个案件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与轻伤害的邻里纠纷不同,合理怀疑中关于没有施救的问题难以成立,因为不论从双方夫妻关系的法定身份还是从伤害他人的先行行为来看,王某都具有应当及时救助的义务,当不履行该行为义务时的不作为亦应当在罪名定性中予以考虑;而精神上的问题应交给法医去解决。当然人精斑出现的状态在这个案件中属于异常、罕见的现象,是需要继续查明的问题。
本次下午茶讨论的第二个案例是“黄某涉嫌组织卖淫案”。由黄奥、胡美玲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与程序等问题依次发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发表自己的观点。
鲁鑫宇认为,第一要从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上来看,组织是指让一个卖淫的团体从无到有的一个行为,协助是指为了已形成的卖淫团体,或者是即将形成的卖淫团体,更顺利地开展工作提供的帮助。第二,通过实务案例来分析,夏某组织卖淫案与本案情节高度相似,夏某作为店长,其管理和雇佣行为的可替代性非常高,他应当属于协助行为,所以最后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就本案来说,举重以明轻,黄某的行为作用远小于夏某,更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
高正纲以两个刑事审判参考第78号、第768号两个组织卖淫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总结出组织行为重点在于是否建立了卖淫组织、是否管理卖淫者、是否安排卖淫活动。除去对卖淫活动直接进行调度、安排之外的行为,比如说保镖、打手、管账、望风等,甚至还包括为组织和招募者直接进行招募、雇佣、接送卖淫者,为卖淫者提供住宿等行为均可以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回到本案,高正纲认为要对黄某案情做三个拆分,第一是时间拆分,参与正规项目和卖淫项目的拆分;第二是证据拆分,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的拆分。第三回归到黄某行为的拆分。
黄新伟认为,协助组织卖淫这种帮助犯把它正犯化之后,会涉及到区分组织犯罪的问题。需要将所有人的责任明确,综合判断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花文静认为,关于对受雇佣担任卖淫人员负责人的定性问题,组织卖淫中的组织行为认定,它是一定要存在管理和控制的行为,这个管理和控制行为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人,一个是钱。黄某存在一定的协助招募人员的行为,他对于钱这方面也是完全没有管理和控制的。在本案中如果说协助组织卖淫定性辩护无法进行的话,可考虑在量刑上进行从犯的辩护。
点评人蔡鹏认为:第一,在组织卖淫管理人员内部划分主从犯这一点是不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对于大规模的企业来说店长这个级别连管理层都达不到,黄某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执行层,所以前面的一个观点定协助组织卖淫在很多细节上是符合的。第二,是关于定性的辩护,与尹某相比,黄某的参与程度都比较轻,次数都比较少,所以在这个过程主次关系相对就比较明晰了。另外可以考虑将尹某和黄某的合作机制放大化和前瞻化,表明黄某最多只是拥有一个容留他人卖淫的主观故意而非组织他人卖淫的主观态度。
点评人王亚林认为:当前我国的立法对于组织或强迫卖淫罪所侵犯法益或客体表述为是一种有伤风化的,没有被害人的犯罪,量刑偏重。提供犯罪构成解释的时候,应该用限缩解释的方法去解释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我们在用同质解释的方法来解释“组织”概念时就意味着认为该组织行为和强迫行为可能应该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存在一种与强迫具有类似性或同质性的人身以及行为的控制行为,那么如果仅仅是招募而来去自理,就不应该是刑法所说的组织卖淫。引用浙江省高院的会议纪要,跟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一样,招募、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实质上是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生活,而这种控制多人从事卖淫行为的本质特征是限制人身自由或行为自由。基于这样一种方法,我认为本案整体应当是容留卖淫而不是组织卖淫,黄某作为店长,属于容留卖淫罪的从犯。
撰稿| 朱岩
摄影| 朱岩
编辑| 王艺伟
审核| 陶鸿 蔡鹏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