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下午茶

90期刑事下午茶:敲诈勒索罪与贷款诈骗罪案例研讨

浏览量:时间:2022-07-09

    2022年7月8日,金亚太第90期刑事下午茶在刑辩分所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下午茶对二个案例进行讨论,分别是聂朋雷律师提交的“会计黄某敲诈勒索案”;徐达妃律师提交的“‘按揭购车转卖’型贷款诈骗案”。金亚太律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刑辩分所主任张世金、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丁大龙等20余名律师参加了此次刑事下午茶。刑辩分所实习律师范学松担任主持人。

    本次下午茶活动的第一个环节是讨论“会计黄某敲诈勒索案”。聂朋雷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与程序不清楚的部分依次向聂朋雷律师进行发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发表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龚利律师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首先黄某获取第一笔财物的行为是在行使正当权益,并援引华硕电脑索赔案进一步论证自己的观点;而黄某获取的第二笔20万元,在形式上是公司和个人达成合意后的结果,因此也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刘智鸿律师在龚利律师观点的基础上,分别从黄某获取赔偿金的合理性,以及双方签订的顾问合同是否是黄某胁迫的结果,两个方面进补充。

    闫秀露律师认为,对于本案视角不能受局限,虽然从仲裁结果角度来看对控告黄某敲诈勒索罪不利,但结合黄某之前的行为,一定程度能够表明黄某索取的金额明显不合理。

    张伟玮律师认为,本案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案件,黄某的种种行为均表明其有索取财物的意思。

    花文静律师认为,控告黄某敲诈勒索的证据不够充分,黄某所展现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建议继续对本案的证据进行补强。

    徐达妃律师认为,作为律师不可能在事后100%的呈现客观事实,需要尊重案件证据材料。就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而言,无论是认定黄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是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均难以证明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丁大龙律师从司法实践的现状出发,首先表明司法机关对于维权或过度维权的行为一般不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现状,并进一步以《刑事审判参考》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情况与本案进行对比,详细论证了黄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点评人张世金律师认为,本案与丁大龙律师提到的维权类案件存在一定区别,维权类案件在法的价值层面存有争议,而本案在法的价值层面不存在悖论。就本起案件而言,首先要回归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来讨论,而本案的证据明显不足,核心证据难以固定。其次,从法律上分析,需考虑权利的正当性问题,即权利的行使有无请求权基础,这里有确定性请求权基础和不确定的请求权基础两种情况,结合黄某提出赔偿的数额和其与公司的实际情况,黄某应该具有请求权基础,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黄某虽然实施的是举报行为,但在其拥有请求权基础的情况下,难言黄某的手段不适当。因此本案要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存在一定难度。

    点评人王亚林律师以同时期遇到的两起类案为视角,分别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意见。首先,律师人格应当具有双重属性,律师是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砝码,根据代理的当事人不同,追求的目标也不同,最终由法官来居中裁判,因此没有必要过分纠结。其次,对于案件事实,控辩双方、原被告双方都可以有不同的解读。对于证据的客观性,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解读,案件事实同样会因各方自身定位的不同,而有不同解读,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理论适用和证据认定也会存在不同的观点。因此,作为律师所需做的应当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不要过度纠结,完全可以用不同的解释方法让法条为我所用,可以用不同的论证方法把事实为我所用。最后,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同时检察院认可公安机关决定的情况下,案件下一步如何开展,还需尊重委托人的态度。

    本期下午茶的第二个环节是讨论徐达妃律师提交的“按揭购车转卖型贷款诈骗案”。首先,徐达妃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依次就案件事实、证据与程序不清楚的部分向徐达妃律师发问,徐达妃律师一一回答各位律师的提问。随后,徐达妃律师就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总结,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的焦点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聂朋雷律师认为,首先两名同案犯供述存在反复的情况下,能否影响裁判人员的自由心证,在案件的办理中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其次,就本案而言无论是共犯问题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问题,都要解决明知问题。再者,关于共犯问题,对于事实不法层面的共犯,不能进行司法推定,控方需尽到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职责。最后,在诈骗案件中是否能够引入被害人过错进行量刑辩护,需考虑因果关系问题,在被害人过错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场合,以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辩护是不合适的。

    张伟玮律师认为,本案在证据链上是不完整的,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成立共犯,以此为前提就不存在犯罪成立的问题。对于被害人过错,司法实践中虽有辩护人提及,但很少会有法院予以采纳,所以不太建议以此为由来做量刑辩护。

    丁大龙律师认为,首先在共同犯罪中并非所有诈骗人都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而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排除其成立诈骗罪,所以本案中黄某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应是主要的辩点。其次,本案的关键应当是黄某在事前对其他人的犯罪模式是否明知,虽然本案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是一个不错的思路,但即使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也需要当事人明知,但现有证据材料倾向于黄某明知,因此也不利于展开。

    聂朋雷律师又分别从贷款诈骗罪的对象是银行和国家金融机构、共犯的分类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了补充发言。

    点评人张世金律师认为,第一,刑辩律师需加强对证据法的学习,对证据法的基本原理要有所认识和掌握。针对同案犯供述的反复要进行分析和对比,如果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问题,有必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即使不考虑直接证据,那么在案的其他间接证据,如黄某的13次参与行为,能否通过间接证据来指控,能否认定黄某的明知,也是我们在辩护中需要注意的,不能只关注直接证据而忽视辩护中检察院可能依据间接证据进行指控的情况。同时,在庭审发问时需注意对同案被告人的发问,通过发问的提前设计挖掘出对辩护有利的要素。第二,就共同犯罪问题,需考虑到黄某可能被检察院指控为正犯的情况,因此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共谋。理论上共犯有从属性和独立性之分,就从属性而言共犯的处罚依附于正犯,如果黄某不是正犯,那么不需要其有共同犯罪故意,也就不需要考虑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第三,关于轻罪辩护,本案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洗钱罪的希望不大,因为此类罪名一般需要上游犯罪的既遂,但本案中黄某提供首付款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应该是重要的事实,如果证据充分则其很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四,关于被害人过错的问题,即被害人明知有风险而没有谨慎处理,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去辩护。

    点评人王亚林律师认为,本案辩护的重点应该不是证据上的问题,而是刑法学上的问题,徐达妃律师所提出的问题反映了我们对刑法理论的困惑,因此要继续加强刑法理论知识的学习。第一,能否在客观方面去解释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对象只能是贷款,而黄某事情前、事中和事后始终没有占有贷款的想法,因此若共同犯罪成立,黄某只能是帮助犯而不是正犯,论证非法占有目的对量刑辩护中此罪和彼罪、正犯和共犯,都非常有意义。第二,对于被害人过错、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区别,首先是在主观的过错程度上存有不同,其次是在阻却犯罪成立上不同。当我们谈论这个问题时,有必要对被害人过错、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自我答责进行系统的学习,不求学习的多透彻,但要在我们的辩护中做到自圆其说。

    历时三个小时,本期刑事下午茶圆满结束,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刑事下午茶!

 

    撰稿:范学松

    摄影:龚利

    编辑:许巧蔓

    审核:张世金、蔡鹏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90期刑事下午茶预告:案例研讨

下一篇:91期刑事下午茶预告:质证与调查取证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