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下午茶

88期刑事下午茶:挪用公款罪、行贿罪 、诈骗罪案例研讨

浏览量:时间:2022-06-25

2022年6月24日下午,金亚太第88期刑事下午茶在刑辩分所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下午茶对三个案例进行讨论,分别是聂朋雷副主任提交的“金某涉嫌挪用公款案”;黄奥主任、胡美玲律师提交的“田某涉嫌行贿案”;高正纲律师、花文静律师提交的“张某涉嫌诈骗案”。金亚太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刑辩分所副主任黄新伟、蔡鹏等20余名律师参加了此次刑事下午茶,刑辩分所实习律师刘鑫磊担任主持人。

本次下午茶活动的第一个环节是讨论聂朋雷律师提交的“金某涉嫌挪用公款案”。由钱瀚洋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与程序不清楚的部分依次向聂朋雷律师进行发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发表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丁大龙律师认为,首先这起案件从形式上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从贷款资金的占有所有权、该资金是否属于公款、金某的行为是不是营利活动三个方面,结合已办理的类似案件经验,对金某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其次,建议从实质方面进行出罪辩护,结合该案客观事实,从金某的行为并没有对资金安全产生风险的角度进行辩护。

高正纲律师紧扣《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从犯罪主体的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归个人使用三个方面,以及从《刑法》规定中对“公款”的定义和特征,逐条对照本案分析,认为涉案资金是否归个人使用是本案的一个有力辩点。

张伟玮律师在检索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对该类案件是否能够免于处罚、免于处罚的情形等方面对照本案进行分析,认为本案最终没有造成涉案资金的危险是本案可以免于处罚的有效辩点。

袁长伦律师认为,资金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性质,如果本案中的涉案资金没有直接进入到单位,而是进入到其他公司,则该笔资金不应认定为公款,从不属于公款的角度进行辩护。

点评人黄新伟律师首先提出涉案资金属于公款的个人观点,然后对认定是否归个人使用应充分利用本案中涉案资金挪出时间较短的有利条件进行辩护,最后对于本案中挪用公款的数额到底如何认定提出自己的看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挪用公款不还的,明确规定应累计计算涉案数额,对于挪用之后又归还的,并没有明确规定要累计计算,建议本案可以从挪用公款后又归还的事实方面对涉案金额进行有利的认定。

王亚林主任在听取与谈律师的分析后对本案做最后总结,提出新的辩护思维,指出挪用公款罪是个人犯罪,不可能是单位犯罪,本案中存在嫌疑人曾将自己名下公司的资金转给单位使用的情节,是否存在该单位和嫌疑人名下的公司经常有资金互借的情形,是否形成惯例,在这种情形中,嫌疑人的做法是否经单位其他负责人同意或明知并许可的情况,如果经过单位领导班子的同意或默许,该案嫌疑人的行为则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王主任对案件总结后,打开了在场律师的新思路,首先蔡鹏律师补充了个人观点,认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嫌疑人名下的企业具有还款能力,只是为了达成银行循环授信的时间要求,而不是为了营利或者阻却自身还款风险的目的,可以尝试在这方面补充证据。随后,高正纲律师也补充了个人观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的认定,可以理解为有没有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本案中虽然是利用资金进行“过桥”,但是并没有影响到资金安全,也没有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并不符合挪用公款进行营利的法律规定。最后聂朋雷律师对案件办理中的相关细节进行补充。

本次下午茶的第二个环节是讨论黄奥、胡美玲律师提交的“田某涉嫌行贿案”,在胡美玲律师详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后,与会律师纷纷对案件细节进行发问,随后依次对该起案件进行分析。

丁大龙律师认为,该案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但是案件中多次行贿中的几次行贿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高正纲律师针对职务犯罪从申请证据排非、证据采信、单位犯罪、律师量刑辩护意见四个方面提出对本案的辩护思路,最后提醒承办人注意将行贿人的量刑和同案受贿人的量刑进行对比。

李全喜律师提出本案中同案嫌疑人的笔录不够充分,对于犯罪事实的关键点也没有深入讯问,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存在推定的成分,辩护中应对该部分证据进行充分质证。

袁长伦律师提出根据“共谋正犯”理论,本案成立共同犯罪,同时也支持应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聂朋雷律师从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等方面,结合在案的证据,认为本案无法构成单位犯罪。

黄新伟律师认为,对于本案首先不要轻易放弃从单位犯罪的角度进行辩护,其次对于证据排非等程序要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沟通,最后也要注意避免造成量刑不均衡的局面。

王亚林主任听取与会律师的意见后进行最后总结,认为本案的嫌疑人具有概括故意,成立共同犯罪,同意高正纲律师提出的以从犯的角度进行辩护,同时结合证据排非,是一个非常好的辩护角度。

本次下午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高正纲、花文静律师提交的“张某涉嫌诈骗案”。高正纲律师对案情进行简要介绍后,与会律师依次发问,然后针对本案谁是“受害人”展开激烈讨论。

蔡鹏律师认为,第一,根据在案证据涉案车辆应该是被买卖而不是被抵押;第二,嫌疑人的姐姐一直享有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权,并不是本案的受害人,而二手车贩因为信任嫌疑人具有委托代理关系支付购车款,更符合诈骗罪中受害人的身份;第三,二手车主不符合善意取得,而车主取回本属于自己的车辆并不是一个正常行为,所以其取车行为不是异常的介入因素。

袁长伦律师也同意蔡鹏律师的观点,认为嫌疑人的姐姐不是受害人,而二手车贩因为相信嫌疑人可以处置车辆而陷入错误认识,才应该是本案的受害人。

李全喜律师提出一点补充,在车辆买卖过户过程中,嫌疑人提交给二手车贩的手续并不能实现车辆的过户,二手车贩才是该案的受害人。

丁大龙律师认为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的受害人是嫌疑人的姐姐。嫌疑人以租车为名骗取其姐姐的车辆,车辆到手后,犯罪已经既遂,其姐姐就是受害人。至于嫌疑人后续伪造委托手续将车辆卖给二手车贩,只是销赃行为,没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手车贩的损失是因为姐姐取车的介入因素导致的,并不是嫌疑人的欺诈行为导致。

聂朋雷律师也部分同意丁大龙律师的意见,认为嫌疑人将车辆卖给二手车贩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代理,并不是犯罪行为。

黄新伟主任也认为嫌疑人事实上是“两头骗”的行为,将车辆卖给二手车贩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无权代理,是常见的出卖租赁物的行为。

在与会律师激烈的讨论后,王亚林主任对本次下午茶进行总结点评。首先,充分肯定刑事下午茶活动是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经典活动,已经在全国律所范围内获得好评和效仿。刑事下午茶最主要的两大作用,提高对各个罪名的法律认识和学习辩护技巧,让众多金亚太年轻律师、实习律师受益匪浅。其次,建议以后利用下午茶的时间多锻炼年轻律师、实习律师公开发言的能力,增加发言机会。

历时三个多小时,本期下午茶圆满结束,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刑事下午茶!

 

撰稿:刘鑫磊

摄影:龚利

审核:张世金、丁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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