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期刑事下午茶:故意毁财伤害案、职务侵占案和拒执控告案研讨
浏览量:时间:2021-07-30
金亚太第63期刑事下午茶于2021年7月30日在刑辩分所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对三个案例进行讨论,分别是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顾问魏汉涛教授提交的“丁某、王某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案”、金亚太律师机构管委会主任王亚林提交的“王某职务侵占案”、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夏炀律师提交的“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控告案”。金亚太律师机构管委会主任王亚林等40余名律师参加此次刑事下午茶,我所律师查富涵担任主持人。
本次下午茶活动的第一个环节是讨论魏汉涛教授提交的“丁某、王某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案”。首先,魏汉涛教授向与会的律师介绍案情,并提出要从正当防卫的角度进行辩护。其次,在座律师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清楚部分向魏汉涛教授“发问”,魏汉涛教授作出回答并对犯罪事实进行补充介绍。在座律师的“发问”使得争议焦点明晰,即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随后,在座律师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防卫是否具有现实紧迫性、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在座律师结合本案事实和正当防卫最新司法解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夏炀律师认为,正当防卫的认定要与国民认同相一致,该案中的不法侵害不具有紧迫性,手段不唯一,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不利。刑辩分所副主任蔡鹏从公诉人角度来解读案件,堵路的方式属于私力救济,有合法的目的和动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对于紧迫性,如果没有大宗货物的进出,没有实质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法侵害不能量化),则不具有紧迫性。并且丁某、王某对毁车打人的行为有概括故意。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储陈城认为,紧迫性不仅仅停留在时间层面,也可以从公权力介入的可能性角度来解读紧迫性,从而有利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最后,金亚太律师机构管委会主任王主任从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入罪和出罪事由进行总结。王主任引入周光权教授的观点,只要存在不法侵害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王主任强调正当防卫与私力救济是相互独立的。针对上述不利因素,王主任认为该案存在不法侵害在先,寻求公权力介入未果,防卫行为在当时的情境下是合法的。
第二个环节是金亚太律师机构管委会主任王亚林提交的“王某职务侵占案”。在分析案情阶段,王主任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案中王某对于股权的侵占不能成立职务侵占罪;假使成立职务侵占,数额的认定也会存在诸多问题,股权的价值不能等同职务侵占的“数额标准”,与会律师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擅自转移、变更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个环节是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夏炀律师提交的“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控告案”。在案情讨论阶段,刑辩分所副主任徐朝分享了自己在办的一个控告案,并强调为了配合公安机关工作,需要知晓公安机关的疑难点,然后提供自己的思路。刑辩分所主任张世金提出,可以尝试和公安机关沟通案情,了解案卷材料的内容,方能更好推进此案的进展。王主任做总结点评,认为拒执罪是情节犯,根据现有材料已经构成犯罪。
历时两个小时的刑事下午茶圆满结束,期待第六十四期刑事下午茶。
撰稿:王标
摄影:王尔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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