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第46期刑事下午茶之涉黑涉恶案件专题研讨
浏览量:时间:2019-09-07
本网讯:2019年9月6日下午,由金亚太律师机构主办的刑事下午茶第四十六期之涉黑涉恶案件专题研讨在刑辩分所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活动主要讨论的是由江海俊、黄新伟、朱会平、姚进四位律师提交的四起涉黑涉恶案件,金亚太律师机构管委会主任王亚林、金亚太总所主任江海俊、刑辩分所主任姚进、副主任黄奥、张世金、徐朝、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黄新伟、一级合伙人王非、袁长伦、徐权峰、资深律师蔡鹏等近30名律师参与此次刑事下午茶活动,本次活动由我所实习律师王尔雅担任主持人。
活动伊始,四起涉黑涉恶案件承办人分别就案情向在座律师进行了简要介绍,四起案件分别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邹某涉嫌参加黑社会、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骗取贷款罪案、何某国涉嫌串通投标罪案、孙氏家族涉黑案。
在座律师严格按照刑事下午茶规则依次就事实部分向承办人发问,承办人作出回答,随后多人多次的“发问”与“回应”使得案件争议焦点渐渐明晰,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部分违法犯罪行为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区别;2、涉恶犯罪集团成员如何界定;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问题。与会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从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刑辩分所主任姚进认为在第三起案件中,恶势力具有“欺压残害群众”的特征,而串通投标行为显然不具有这一特质。副主任徐朝指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本质特征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必须具备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趋势。如果从在案证据来看,某犯罪集团不可能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只能认定为一般犯罪集团。
最后,金亚太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总结点评道,在第二起案件中,当事人偶尔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只参与了其中某一罪名的犯罪活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还是有待商榷的。在第三起案件中,串通投标罪属于情节犯,只有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者的利益才构成该罪。另外招投标行为种类繁多,是否构成刑法中的串通招投标罪,还要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所定义的招投标行为。
历时三小时,本期刑事下午茶圆满结束,让我们共同期待第四十七期刑事下午茶!
撰稿:王尔雅 摄影:徐达妃、张伟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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