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下午茶】邪教案件如何有效辩护?
浏览量:时间:2019-03-09
2019年3月8日下午,金亚太下午茶如期举行。本期下午茶讨论了一起涉邪教案件。基本案情为,被告在加入邪教组织后仅仅三天,应邪教组织人员要求“尽本分”,帮助运送资金。具体案情由于案件尚未开庭,暂不便透露,本文主要记载与会律师从案件辩护工作角度所谈看法。
对于该类敏感案件,有律师认为应当作罪轻辩护更为务实,但也有律师观点鲜明的表示应当坚持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案件性质,应当大胆做无罪辩护。在经过激烈讨论后,王亚林主任最后总结三个观点,与会律师普遍认同。
一、应当坚持客观判断优先原则
我们在评价任何一个案件时都应当坚持客观判断优先原则,使用三阶层理论进行分析。刑法第300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状表述为简单罪状表述,最高院2017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300条构成要件,应当严格依据司法解释罗列的行为方式,紧扣组织、利用特点以及是否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来判断。
二、辩护工作要重视证据分析
从部分行为共同说的共同犯罪理论角度出发,被告人可能存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当中的部分行为,从而与其他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被告人存在着提供经费和接送两种行为,但对于被告人是否明知,证据方面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是是辩护人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被告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利用组织邪教组织实施犯罪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对于被告人上级的邪教组织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应当有证据证明;第二个层面是被告人在运送时是否明知他人实施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的情况有没有证据证实或者推定。
三、律师辩护需要从多角度去努力实现有效辩护
辩护律师在处理一个案件时不能仅仅考虑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因为辩护律师不同于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仅仅考虑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从而做出相应的决定、判决、裁定。辩护律师更重要的工作说服检察官、法官认同自己的观点,因此在处理一个案件时辩护策略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无论对于普通案件还是对于这一类敏感案件都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评价不能仅仅因为涉及邪教而“谈邪色变”。在司法解释对于何种行为构成该罪已经进行明确的列举式的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当再随意扩大入罪范围和标准,否则难逃主观定罪之嫌,因此无罪的案件应当大胆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同时辩护律师应当具有基本的是非判断能力和正确的价值观,对于众所周知的邪教组织的案件,就不应当对其是否属于邪教组织的定性问题发表过多言论。除此之外从案件的定性、证据等角度发表辩论意见是坚决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应有之义。从案件定性角度出发的无罪辩护工作最佳的开展时间应当为庭前。在庭审阶段则应当将重点放在从证据角度出发去进行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当然本次讨论的案件也可以利用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从情节的角度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这些辩护策略都不失为一些相对务实的举措,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有效辩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