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下午茶第三十四期之案例研讨与主题分享会
浏览量:时间:2018-10-26
本网讯:2018年10月26日,由金亚太律师机构主办的"刑事下午茶第三十四期之案件研讨与主题分享会"在刑辩分所大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活动不仅讨论了由孙慎律师(前刑警支队案件指导大队大队长)提交的案件,还由徐权峰律师向与会律师分享了年轻律师成长过程的作战与备战。与会律师积极讨论案情,静心聆听分享。
活动伊始,孙慎律师就其提交的石某某涉嫌诈骗案的案情进行了基本介绍。之后,参会律师为了准确、全面知悉案情,多次就该起案件的主要事实向孙慎律师发问。在案情明晰之后,各位律师就“该案是否构成诈骗罪?如何确定本案的辩点?”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与会律师大部分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其中黄新伟律师认为涉案资金是加盟者的钱,取得的途径是合法的,只是分配不均匀导致案发,所以构不上诈骗罪。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以盈利为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占有目的有专门的规定,如果涉案人员将资金申报下来都用于日常经营,那么显然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张向前主任认为首先考虑主体是否合理,申报资金提交的材料与财政部文件是否一致,材料有无虚构和隐瞒的部分。其次是诈骗金额是否包括其他连锁店联合的投资。其他与会律师也各抒己见,对案件进行激烈的讨论。
其次,孙慎律师就其提交的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件进行了简要介绍,与会律师对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被害人是谁”,“叶某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发表各自的看法。丁大龙律师认为应当区分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和被害人,明确本案的受害人是集体还是政府的工作人员。其次,本案叶某某的上访行为具有足以使政府产生恐惧的可能性,符合敲诈勒索的主观方面。张向前主任通过改判的判决,详细阐述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本案叶某某通过上访进行权利救济,主观上没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其信访行为是合法合理诉求的表达方式,且在上访中未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客观上不存在刑法意义上威胁、要挟的客观事实,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并不属于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最后,孙慎律师就其提交的丁某危险驾驶案进行了简要介绍,与会律师对本案公安取证、鉴定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发表自己的意见,部分律师认为若鉴定人鉴定过程违法操作,取样过程违法,不能排除血液受到污染的可能,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该案证据不足,从而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徐朝主任则认为本案焦点在于证据规则的应用,仅凭丁某单方的陈述与录像的反映并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活动主题第二项,由金亚太律师机构一级合伙人,医事犯罪业务部主任徐权峰律师为大家作主题分享,题目为“年轻律师的战与备” 。
开始之前,徐权峰律师特别向大家分享了他本人日前参加的“首届庭立方刑事律师机构年会”的感受。徐律师表示,此次年会给他的最大感受便是一个中心、三个要点,一个中心即:“共同协作”,三个要点即:“共建、共享、共赢”。单打独斗,孤军作战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今后的律师执业之路必须兼备业务能力与多重案源开拓能力并举才行。 结合这一点,徐律师开始进入正题,以“年轻律师的战与备”两个层面为大家分享和交流经验。他着重介绍了自己执业初期遇到的一些困难和疑惑,指出作为律师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是多面的。所谓"战“,能够有效地跟当事人沟通,把案件做好,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想做好这些,需要年轻律师多去和外界接触。所谓“备”乃是指年轻律师在执业初期一定要多途径开拓案源,勤于思考,做到有备无患。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某一个方面是万万不可取的,同时,在案件来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细节,把握分寸,谨慎应对。
此外,徐律师还向大家介绍了律师办案必备的几个工具包,分别是营销工具包、委托手续工具包、会见工具包、阅卷工具包、软件工具包等,每一个工具包徐律师都向大家详细讲解了使用的方法,并强调了使用的重要性。
最后,徐律师还与大家进行了大量的互动,在座的各位律师彼此之间都分享了各自执业过程中的喜怒哀乐,使整个会议在活泼、轻松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供稿:王璇玮、王梦强;摄影:周孟雨、闫秀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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