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下午茶第二十九期:“三项规程”专题研讨会
浏览量:时间:2018-07-13
刑事下午茶第二十九期:“三项规程”专题研讨会
本网讯:2018年7月13日下午,由金亚太律师机构主办的“刑事下午茶第二十九期之‘三项规程’专题研讨会”在刑辩分所大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活动主要由省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经济犯罪辩护业务部主任张向前同参会律师分享与解读“三项规程”的内容,后参会的金亚太律所的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结合张主任关于“三项规程”的分享与自己三十余年的实战经验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重点解读。与会律师共计三十余人。
第一部分,张向前主任首先对“三项规程”的背景与价值进行了简略的介绍,后对《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一审法庭调查规程》)三个文件进行了重点条文解读。
第一,关于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规程,张主任形象地比喻,既然是个“会议”,需要召开方式、次数、地点等十个要素。张主任认为,《庭前会议规程》第四条,关于“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那么究竟被告人自身原因还是法院原因,是否都能适用第四条条款存疑。第十四条是《庭前会议规程》较之前规定的进步之处。
第二,关于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张主任从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含一并排除及例外的情形,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排除情形,不能补正、解释的有关证据排除等十个方面进行了内容分享。张主任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程》第一条,如果逮捕程序错误,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属于非法拘禁情形下获得的供述值得商榷。第五条的“材料”包括“同监室人员证言”,同监室人员证言如何合法、有效调取是需要共同探讨的话题。第二十条中“提讯登记”也是值得我们注意审查的重点。
第三,张主任还提出,《一审法庭调查规程》第七条明确规定:“就证据问题向被告人的讯问可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实务中,绝大部分检察人员会在法庭调查中讯问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是否属实,但被告人的供述属于言辞证据,应当在质证环节中提出问题。同时,张主任对比第十四条与第十六条的规定,认为第十四条提出侦查人员可以视频作证,但是第十六条并没有规定侦查人员在审判期间提出保护请求时法院如何审查处理。实务中侦查人员需要专门性保护措施的情形比比皆是,需要引起重视。另外,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是律师辩护可以考虑的新切入点。
第二部分,由金亚太实习律师,四川师范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徐达妃对“三项规程”的相关问题向张主任进行了发问。
第一,庭前会议能否申请证人出席?如能申请,那么如何确立庭审与庭前会议的界限?徐达妃个人认为是可以申请的,其认为证人出席庭前会议能更快明确争议事实,有利于案件焦点的有效解决。张主任持反对态度,认为证人不可以参与案件其他流程,要保持其独立性,这是其一。其二,会议只解决程序性问题,如管辖异议、回避、是否公开审理等,实体问题会议不予讨论。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只明确规定了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的情形下取得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但实践中还有引诱、没有在规定场所询问等其他情形,该其他程度相当情形能否适用三项规程的相关规定,以此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张主任认为,以上系实体性的法律评价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是细化的程序性规定,并不对实体问题进行规定。
第三部分,与会的金亚太律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结合张主任关于“三项规程”的分享与自己三十余年的实战经验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重点解读。[1]
第一,全面理解和掌握刑事证据规则。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除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外,还有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律师需要灵活运用全面掌握这七个刑事证据规则,才可以在刑事辩护当中进行有效的辩护。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相关的规定,远没有穷极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一切情况。在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中,只涉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涉及物证,但没有涉及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不包括视听资料的非法证据排除。
第三,中国特有的司法语境下,证据还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排除。
第四,了解非法口供排除的法理基础。我们是否应该把证据因不真实、因违背自愿性原则、因违背程序正义而排除,对它进行综合性的论证。比如说,因为口供违背了程序正义从而使陈述者违背其陈述意志自由,因为违背其陈述意志自由,从而可以说明其口供是不真实的。如此是否更容易动摇法官的心证,从而使法官更加愿意或者更可能接受。
关于“三项规程”的具体内容而言,王主任认为,《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五条如何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问题,律师只需证明鉴定或勘验存在问题,秉持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亦可以得到对当事人有益的结果。《非法证据排除规程》第十一条是一个退步的表现,提高了这几类犯罪非法证据排除的门槛。第十八条:“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是一个重要的、进步的明确规定。《一审法庭调查规程》第十三条:“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该条较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着明显的进步,将“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标准细化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标准是较为客观的、可证明的。
本期刑事下午茶的“三项规程”研讨主题活动持续三个小时,现场讨论气氛热烈有序。与会律师在互动友谊的同时,通过对“三项规程”的交流与学习,增进了专业知识的理解与运用,提高了刑事案件办理的业务能力。金亚太刑事下午茶采取一人主讲,二人点评的全新模式,特别为实习律师提供了锻炼表达与思辩能力的机会,为金亚太刑辩分所秉承团队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辩护特点增添了新的色彩。
[1]王亚林点评严格排非规定(根据口述整理)---2017年7月8日于上海刑辩律师交流群(http://www.ahxb.cn/c/5/2017-07-12/4352.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
(http://www.ahxb.cn/xingshifagui/11/2017-12-28/4798.html)
(供稿:花文静;摄影:徐达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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