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朝:我要对办案民警 SAY NO
浏览量:时间:2015-09-08
我要对办案民警SAY NO
——从一起亲历的“刑事案件”谈谈公安机关对传唤的非法使用
◎ 徐朝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文章本来的主标题是“我想对办案民警说‘FUCK’”,但此刻体温逐渐下降,情绪趋于稳定,于是换成了现在这个。
故事的开头是这样的,凌晨12点多,洗漱完毕准备躺下,电话骤然响起,是高中同学小J,来电的大意如下:我们共同的高中同学小K昨天到合肥给自家的母狗配种,配种结束后坐大巴车回岳西老家。车行至一半时接到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警一队办案民警电话,办案民警称,配种的那家在小K走后,家里不见了一只价值几万元的母狗,怀疑是小K偷的,于是那家人向他们报警了,现在要求小K来瑶海分局刑警一队了解情况。现在小K正在去瑶海分局刑警一队的路上,小J知道小K生性老实,怕小K在这边吃什么亏,知道我干过警察现在又在做律师,于是希望我过去看看。朋友有难,当然满口答应,遂起身赶过去。
赶到瑶海分局刑警一队时,小K和配种的那家人已经在了,一长一少两位民警正在接待大厅向他们了解情况。我给小K递根烟后,在不远处坐下,想听听到底是怎么回事。配种的那家人说,小K和同伴走后,大概过了个把小时,发现自家的价值几万元的狗不见了,虽然自己并没有看到小K偷狗,但觉得小K有重大嫌疑,而小K和同伴二人坚称自己不可能偷狗。听到这里,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病开始发作,心里默念,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更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小K实施的,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于是再听听,年少的民警对配种的那家人说,你家没有监控吧,你没有看到小K偷狗吧,那么你没有证据证明是小K偷了你家狗,你只是怀疑而已,我们最多对小K取个笔录,我们又不能打他。听到这里,心里再次默念,哎哟不错哟,小伙子还知道文明执法。随后两位民警准备对报案人、小K及其同伴进行询问,请我们几位出大门,并告诉我和另外一位赶来看小K的朋友,你们回去睡觉吧,今天晚上小K是走不了了,最长可以对其传唤24小时,说完这位年少的民警关上大门进去了。
WHAT?我没有听错吧?你公安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报案人的怀疑,通知小K过来了解情况,只能是初查,只能对小K进行询问,而询问不得对被调查人限制人身自由,你们没有立案、没有传唤证,又不是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凭什么传唤小K过来进行讯问呢,还能传唤24小时?瞬间一股热血直冲脑门,进入备战状态,于是准备等他们问话结束,跟两位民警好好沟通下。
约半个小时后,报案人和小K的同伴先后问话结束并离开,我心想小K可能问的仔细些,那就再等等。又过了一个小时,小K仍然没有出来,倒是年少的那位民警出来了,拿手机给小K的母狗照相。于是跟年少的民警说,我朋友已经询问结束了吧,可以走了吧?年少的民警回头一脸诧异的看着我说,当然不能走,我们有权力传唤他12小时,最长24小时。SO,在接下来的约一个小时的时间里,就有了“我跟两位民警激烈争论——民警关门不理我——我打110控告民警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110转接到瑶海分局刑警一队——我再次跟两位民警激烈争论”共三次循环。最终结局是,年少民警愤怒的关门并狂妄的叫嚣:你想跟我搞我陪你搞!我被KO!自己一看表,已是凌晨4点,8点还要上班,于是叮嘱另一朋友在这等着。上午十一时,接到小K电话,人已经出来了,小K前后在瑶海分局刑警一队被“传唤”了约十个小时。
着笔的初衷是宣泄情绪顺便探讨下程序法律,行文至此,怒气已经下去一半。去合肥市公安局和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书面控告的想法,出于多种考虑,也不会实施了。但心里仍然不痛快,不解办案民警为何满身戾气、态度张狂,更不解的是公安机关为何如此不尊重人权、践踏程序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分为受案、立案、撤案三个小节,并明确规定如下,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另外,第八章(侦查)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综合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第一,公安机关介入刑事案件程序细分为受案和立案两个环节;第二,受案阶段公安机关只能进行审查和初查,初查可以对调查对象进行询问,但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易言之,公安机关对被调查人询问结束后,被调查人可以立即离开询问场所;第三,经受案阶段的审查和初查,发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立案;第四,公安机关只有立案后,才能进行侦查,而传唤和讯问属于侦查措施;第五,即便是公安机关立案了,也严禁没有证据而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和讯问。
再结合小K的情况,在受案阶段,瑶海分局对报案人的报案进行初查,在没有证据仅凭报案人怀疑的情况下,要求小K配合调查、了解情况无可厚非,但应当像对待报案人和小K的同伴一样,询问半小时(当然可以适当延长,但无论如何,询问同一案件事实,不能对报案人和在场证人只需要询问半小时,而对小K却需要询问约十个小时)结束后,小K即可以自由离开。因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该案的程序并没有进行到立案环节,当然不得对小K采取侦查措施而对其进行传唤和讯问。于是乎,小K被“传唤”至瑶海分局已经严重违法刑事诉讼程序且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之嫌。
前面说了,着笔只是因为身为刑事辩护律师目睹程序违法忍不住一吐为快,也是为了行使公民的监督权,个中观点只是个人理解,实属不经之谈,势必贻笑大方。而笔者公安出身,做了五年基层民警,深知一线民警的辛苦和压力,也一直为自己曾经是一名公安民警而感到自豪,因而本文对事不对人。最后,还想说,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的努力,希望警民关系更加和谐,希望祖国民主与法治的春天全面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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