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获无罪
浏览量:时间:2023-12-20
【关键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申诉无罪
【办案机关】A省H市中院,A省F县法院
【辩护律师】
黄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所主任、党总支书记、高级合伙人
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高正纲,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曹富乐,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夏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中心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花文静,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部主任、高级合伙人
杨晗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商事犯罪辩护部主任
袁兴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人身犯罪辩护部副主任
张胜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商事犯罪辩护部副主任
叶新苑,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王莉,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王娟娟,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胡美玲,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食药环知犯罪辩护部副主任
胡杨莉,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部主任
朱凯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马知行,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盛李婷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八名被告人因收购、出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鹦鹉,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被F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第一被告有期徒刑四年、第二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第三至第八被告缓刑,因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刑期在法定刑以下,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期间,省高院两次撤回二审法院的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期间,《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第一被告、第三至第八被告委托律师介入辩护,检察院仅撤回对第一、第二被告的起诉。第三至第八被告继续委托律师提起申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被告人之间的量刑确显失当,决定再审。最终,二审法院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中的第三至第八被告判决部分,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F县检察院撤回对第三至第八被告人的起诉,全案无罪。
【案件时间轴】
2021年2月8日
A省F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判决第一被告有期徒刑四年、第二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第三至第八被告缓刑。本案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2021年4月7日
A省H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维持第三至第八被告的判决,撤销原一审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判决,判处第一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第二被告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2021年9月6日
A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一、撤销A省H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判决的部分;二、发回A省H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1年12月22日
A省H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一、撤销A省F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判决部分;二、上诉人W某某(第一被告)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上诉人H某某(第二被告)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2022年5月10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撤销A省H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A省H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2年7月21日
A省H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一、撤销A省F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中(原一审判决)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判决部分;二、发回A省F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2年10月27日
A省F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本院审理过程中,A省F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撤回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A省F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A省F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起诉。
2023年3月20日
A省H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本案各被告人之间的量刑确显失当,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3年9月4日
A省H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一、撤销A省某市中级人民刑事判决(原二审判决)及A省F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中(原一审判决)第三至第八被告判决部分;二、发回A省F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3年12月4日
A省F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本院审理过程中,A省F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W某、C某某、Q某某、L某1、X某某、L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A省F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A省F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W某、C某某、Q某某、L某1、X某某、L某2的起诉。
【办案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律师接受第一被告、第三至第八被告的委托,介入案件。经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省高院多次沟通并提交专业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起诉,但并未对第三至第八被告的判决结果进行处理。第三至第八被告继续委托律师提起申诉,律师就本案程序问题专门咨询北京大学刑诉法博士、检索大量案例和论文,多次前往A省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法院递交申诉材料,与办案人员沟通案情、提出专业法律意见。漫长申诉之路,终于在2023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迎来了一审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全案八名被告人均获无罪。
【辩护观点】
一、本案已由省高院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判决尚未生效,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二、本案适用新的《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解释》,不构成犯罪;
三、本案全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F县检察院仅撤回对第一、第二被告的起诉,导致同案犯之间的量刑极不均衡,违背公平正义。
撰文| 胡美玲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徐达妃
附:【当事人赠送锦旗照片】
附:【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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