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邹玉杰律师承办危险驾驶案,免于刑事处罚!
浏览量:时间:2019-12-06
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略……
首先,辩护人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下面是辩护人的具体辩护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用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两个文件精神,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130mg/100ml者,且没有加重量刑情节的,即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也就可以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上诉人邓某某在被查当场,呼吸酒精测试报告显示的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106.7251mg/100ml。二者均远低于130mg/100ml的量刑标准。
所以,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对上诉人邓某某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情节轻微”没有具体标准,不易操作。
2017年5月1日实施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
……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量刑意见操作性的技术难题已经解决。
1、上述量刑指导意见,尽管规定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其具体可操作性却不尽人意,因为究竟什么情形符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缺乏具体标准。
2019年6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审判质量和效果,……,就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有关问题,制定了工作指引”,这样,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就具备了可操作性。
2、《工作指引》第八条明确: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指引下发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按照本指引予以改动。
反向类推,就可得出结论:《工作指引》下发之前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和下发之后新发案件,均应该按照《工作指引》进行裁决。一审判决未按照该《工作指引》裁决本案,显然是不妥当的。
本案至今尚在二审阶段,并未发生效力,应该适用该《指引》,予以改判。
三、按照《工作指引》,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130毫克/100毫升,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指导意见》中的“情节轻微”,被具体化为“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130毫克/100毫升”。
《工作指引》第七条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一) 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130毫克/100毫升的;
……
而《指引》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具有追逐竞驶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校车、危险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或者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或者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两相对照,上诉人邓某某不具备任何一项从重处罚情节,况且,上诉人邓某某酒精含量又未超过130mg/100ml的规定,那么,对上诉人邓某某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就不仅没违反法律规定,相反是合理合法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未能严格适用最高院以及省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工作指引,从而导致量刑过重,显然与罪刑罚相适应的原则相违背。故此,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指控江波犯票据诈骗罪证据不足,不应认定江波构成票据诈骗罪。
上为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邹玉杰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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