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徐朝律师180万“收藏品”诈骗案终获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19-06-26

承办律师:

徐朝,金亚太律师机构一级合伙人,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徐达妃,刑法硕士,金亚太刑辩分所律师。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程某某、周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商议成立北京某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施诈骗活动:由程某某负责公司整体运营及员工培训,制定财务机制、销售目标员工工资与奖励机制;由李某负责整个公司财务及员工工资与提成发放;高某负责燕郊战区(三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人员与业务的组织管理,给每个销售提供客户公民信息,并制定销售人员考勤规定;公司后勤保障服务部陈某某、姜某负责北京总部公司订单的核对与追认,林某某负责燕郊战区订单核对与追单;公司物流总监李某某负责整个公司藏品的发货、送货;周某某、李某某负责诈骗所用“收藏品”的采购;程某某、张某某等人组织人员共同研究通过电话实施诈骗的话术模板,再由程某某、高某、赵某某组织对各自公司的员工进行诈骗话术的培训;由业务大组长刘某某、大组长闫某某监督管理各组内业务员通过电话诈骗被害人钱款。

主要犯罪手法为:公司业务员通过电视广告,诱使被害人回拨公司开设的400热线电话或根据高某等人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被害人电话,参照话术模板虚构产品作者身份,谎称公司举行各类活动,低价销售各类瓷器、人民币、字画、玉玺、邮票、景泰蓝等“收藏品”,肆意夸大“收藏品”的实际价值和升值空间,并许诺公司将以展销会、拍卖会等形式高价回收收藏品,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收取所谓的“托裱费”、“物流费”、“享受国家补助”等名义诱使被害人高价购入所谓的“收藏品”进行投资,合计诈骗金额达1832780元。张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简要辩护进程:

2017年5月21日,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本案。5月23日与承办警官见面沟通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答复本案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取保候审不现实。

2017年5月31日,向检察院侦监承办人提交书面“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并沟通,2017年6月1日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6月21日,第二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联系侦查机关承办人,再次被告知不可能取保,不要再申请了。

2017年8月31日,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第一次与公诉人见面沟通,初次提出本案可能无罪的意见。

2017年10月10日,案件第一次退查终结回检察院,去检察院补充阅卷,第二次与公诉人见面沟通,阐述本案无罪的理由。

2017年10月31日,第三次与公诉人见面沟通,保守起见,辩护人提出,因核心事实上确实存在严重问题,能否考虑先把数额降到50万以下,并对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诉人未表态。提交了138页的“阅卷笔录”供公诉人参考(徐达妃律师说“阅卷笔录”提交给公诉人了,我印象中只是给公诉人看了,但没给公诉人)。大致记得公诉人看了阅卷笔录后说:徐律师你们弄这么细,我们压力有点大啊,我说:咱把问题在检察院解决了不就没有压力了嘛。

(图一:阅卷笔录)

2017年12月20日,案件第二次退查终结回检察院,补充阅卷,并第四次与公诉人见面沟通,依然请求先对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诉人主动要求辩护人尽快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2018年1月5日,辩护人邮寄书面辩护意见给公诉人,核心观点如下:
    一、分析证据中的银行流水去向,涉案两家公司还存在除张某某之外的其他股东及隐名股东共四人。在未能查明涉案两家公司的股东组成、股东持股比例、股东作用大小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便草率仅仅对张某某这一位股东移送审查起诉,严重违法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其他股东及隐名股东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也无法根据经验和逻辑法则推定出张某某主观上明知“话术”销售方式。张某某作为仅分管财务的投资人,不应当对其不明知的员工“话术”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三、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向客户谎称回购和举行拍卖会的销售手段是极少数员工的个人行为,并非公司授意,张某某不应当对员工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

四、诈骗罪在客观上要求对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但本案中并无对涉案“收藏品”的价格鉴定,因而无法证明所谓被害人购买“收藏品”后在财产上遭受了损失。

五、“收藏品”的收藏价值、欣赏价值、升值空间不能根据价格(进价、造价)来衡量,“收藏品”的销售手段、模式自成体系,与普通商品有天壤之别。

六、关于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每一笔具体犯罪事实(略)。

(图二:辩护意见)

2018年1月22日,第五次与公诉人见面沟通,再次请求对张某某取保候审,公诉人初步同意对张某某取保候审。

2018年1月24日,第六次与公诉人沟通,公诉人称过两天对张某某取保候审。1月26日,张某某被取保候审。

2018年6月11日,邮寄“不起诉申请书”给公诉人(不起诉理由基本同辩护意见),电话与公诉人沟通,公诉人未明确答复可以不起诉,但也表示不是没有这个可能,具体还要上会讨论。后多次电话与公诉人沟通,力求推进尽快不起诉。

2019年1月,检察院对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19年4月,电话与公诉人沟通,公诉人表示应该快有结果了。

2019年6月11日,检察院作出对张某某作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不起诉决定。

(图三:不起诉决定书)

后记:

决定案件结果的因素很多,有案件本身因素,也有案外因素,有司法机关及承办人的因素,也有辩护人及被告人因素。大到国家大政方针、刑事司法政策,中到案件舆论导向、重要领导指示,小到司法官员、辩护人的办案水准、细致程度,甚至是司法官员某一刻的情绪好坏、辩护人某一瞬间的坚持与否,都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于是,不敢说,这个案子是我们辩护的,只能说,我们参与了这个案子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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