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犯罪辩护

从集资诈骗罪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成功减掉9年有期徒刑

浏览量:时间:2015-02-26

指控罪名:集资诈骗罪                    一审法院判决罪名:集资诈骗罪   一审量刑:十三年有期徒刑   

发回重审之后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回重审量刑:四年

承办律师:黄奥律师

当听到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十年的自由刑时,两被告心痛欲绝。本拥有美好家庭、幸福生活,却将身陷囹圄。

一、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人李某为被告单位某某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被告人王某为被告单位某某客运公司实际负责人之一,二被告人分别于2011年7月22日、7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2012年8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二被告人非法集资6000万余元,截至2011年7月,有3713万余元未予归还,故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某、王某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3713万余元。王亚林刑事辩护团队黄奥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出席庭审,期间各辩护人均认为本案被告人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后经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单位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713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王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2012年12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黄奥对案情进一步分析,认为一审对于本案的定罪明显不当,应当提出上诉,但是二被告人家属对此不置可否,不过被告人坚持要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予以撤销,并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至此,经过律师们的努力,本案的结果渐渐可以看到转机了。

2014年3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变更起诉决定书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涉案金额重新进行认定,二被告人非法集资5824万余元,截至2011年7月,有4918万余元未予归还,故认为被告单位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4918余万元,被告人李某、王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黄奥律师继续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 出庭参与审理。经法院开庭审理并在听取公诉机关与各辩护人意见后查明事实认为,被告单位违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82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并认定被告单位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故最终判决被告单位、被告人李某及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二、律师点评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及重审,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直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非集资诈骗,一旦改变罪名,量刑将会大幅度减轻。在被告人准备放弃之时,律师仍坚持自己的意见,利用自身多年的辩护经验及扎实的理论功底,说服被告人也说服了法院,在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提高的情况下,将局势扭转,取得良好的效果,给本案带来了相当大的转机。目前民间借贷规模庞大,一旦资金链断裂,相关公司和个人就有可能被追究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个罪名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一旦处理不好,可能会对案件相当不利。

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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