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课堂走进金亚太
浏览量:时间:2025-03-13
2025年3月13日上午,安徽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课程——外国刑法专题在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授课。此次课堂主题围绕刑法中“强奸盾牌条款”的中外比较适用,展开深度交流与研讨。
本次课程是法学院博士生研究生课程的创新教学模式,由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储陈城带领两位刑法学博士生刘森、刘扬,在法律实务机关进行授课,实现多师同堂,理论与实务融合的效果。本次课程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所主任、党总支书记黄奥,高级合伙人徐朝以及专职律师马世理参与课堂交流。
本次课堂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四百一十二条“强奸盾牌条款”(Rape Shield Rule)为切入点,分析其立法背景、核心规则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该条款旨在禁止在性侵案件中使用被害人过往性经历或性倾向证据,防止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和污名化审判。
课堂伊始,首先,由刘扬博士对“强奸盾牌条款”的基本内容进行了阐述,刘扬博士分别介绍了“强奸盾牌条款”的主要内涵、立法目的以及适用中存在争议的情况等内容。其次,刘森博士补充了“强奸盾牌条款”中存在的例外条款的情况。最后,储老师从“强奸盾牌条款”的立法背景与目的、核心内容、例外情形、美国各种立法模式的多样性,以及该条款适用中的一些争议,以及如何平衡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黄奥主任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讲解了“强奸盾牌条款”的运用情况。黄奥主任认为,其一,被害人品格方面的证据即便不能作为犯罪的排除事由,也可以作为一个重要量刑事由进行考虑,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都取得了不错的辩护效果。其二,被告人若存在品格问题,如诈骗罪中,被告人存在同时交往多个女朋友,进行骗财骗色,这也会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进而也会影响到量刑。其三,证据的三性一直是司法裁判关注的重中之重,其中,被害人或者被告人品格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可能产生影响,也是影响法官裁判的一个因素。
徐朝律师认为,在性犯罪的法庭审理中,如果通过当庭举证的方式提出品格证据,一是性侵犯罪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这体现了对被害人的一个保护;二是这也会导致公诉人会当庭提出质疑你证明目的或者该品格证据不具有关联性的问题。同时,徐朝律师也结合办理的案例进行了详细说明,如在案件的具体办理中,通过调查向法院、检察院提出被害人存在品格问题的证据,但需要注意提出的方式方法,防止造成二次伤害。因此,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实质上对司法人员的内心判断会产生影响。
课堂最后,储老师认为,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品格证据能不能作为犯罪排除的依据。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什么样的品格证据能够排除犯罪,什么样的品格证据不能排除犯罪,能够排除犯罪的品格证据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另外,对于不能排除犯罪的品格证据但是对于量刑会产生影响的品格证据又需要达到什么标准;对于既不能排除犯罪的品格证据,又不能影响量刑的品格证据需要怎么界定,这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品格证据的相关标准。
将近4个小时的课堂交流,不仅为博士生提供了理论与实践融合的平台,更推动了性侵案件司法保护议题的讨论。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推动了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与密切联系。
撰文| 马世理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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