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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林政协提案:致市人民检察院 加强检律互动,落实十条意见

浏览量:时间:2025-01-16

       202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要求从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24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协首次召开工作交流会商会,建立了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四方会商”机制,聚焦共同关注的律师工作重点领域,强化协作配合,深化良性互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和服务。应当说,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作为省会检察院,在执法办案、规范管理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一直在全省“走在前、作示范”,确保律师“进得了门、见得到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葛晓燕语)。根据提案人的体会和在律师行业的调研,对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在加强检律互动,落实十条意见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检律互动、落实同堂培训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健全检察人员职业培训制度,建立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制度,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应该说,在市级层面,检律互动工作存在不足,尤其是尚未开展过市级层面的同堂培训,更遑论同堂培训机制的建立。……(略)

       二、切实保障和支持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一)允许律师复制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过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辩护律师是可以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此后,有的法院据此规定,对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只让辩护律师查阅而不给复制,而有的检察机关则拒绝律师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由于同录内容量十分巨大,在检察院和法院办案场所查阅给辩护律师和办案单位带来了极大的工作负担。尤其是对于非讯问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合肥市两级检察机关不同的检察官采取的方法各不相同,甚至市检察院内部的不同检察官也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的允许复制,有的拒绝复制。提案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里的“案卷材料”当然包括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二)刑事案件二审期间,向律师提供电子卷宗

       合肥市两级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审查起诉期间复制卷宗材料方面十分及时和到位。提案人建议借鉴外地检察机关的做法,在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应二审辩护人的申请,向二审辩护人提供电子卷宗,以便为律师行使辩护权提供便利。在实践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常协调辩护人前往检察院复制电子卷宗,但尚未形成在二审审理期间,两级检察院允许辩护人复制电子卷宗的机制。在二审期间,合肥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对于律师要求复制电子卷宗的请求,有的允许有的不允许。为此,建议刑事案件二审期间,两级检察机关统一向律师提供电子卷宗,以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       综上所述,通过加强同堂培训机制、切实保障和支持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深化检律良性互动,这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撰文| 王亚林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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