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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林政协提案:致市中级人民法院 加强二审刑事审判中律师权利保障的建议

浏览量:时间:2025-01-16

       合肥市两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合肥经验”曾两度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两级法院先后荣获“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模范法院”称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法官年龄轻、学历高、水平高,对准确适用法律有着很多法院没有的优势。但是,毋庸讳言,年轻难免心急气盛。提案人自1986年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实习至今,39年来不间断地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官打交道,感触良多。近年来,由于人少案多,二审开庭率、“改发率”的考核给刑事审判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确保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会法院,在执法办案、规范管理方面在全省“走在前、作示范”,特对加强刑事审判中律师权利保障提出如下建议:

       一、二审案件协调合肥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允许二审辩护人复制电子卷宗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保障律师及时、全面查阅复制纸质卷宗方面表现出色。为了节约法院工作人员和二审辩护人的工作时间,中院法官常常协调辩护人前往检察院复制电子卷宗。然而,目前并未形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两级检察院允许辩护人复制电子卷宗的机制。因此,建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合肥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允许二审辩护人复制电子卷宗。虽然该事项原则上应由合肥市检察院办理,但借此提案一并建议,由法院出面协调可能更加有效。

       二、二审开庭案件,合理保障辩护律师的质证权利和辩论权利

       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法发通〔2018〕36号)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应该说绝大部分刑事法官对二审开庭的案件可以做到形式上的理性与平和,二审法庭上,在合理范围内保障律师的发言权。合肥中院法官基本没有打断过本人作为一个所谓资深律师的发言,但……(略)。

       三、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要会见律师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

       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以来,二审开庭率大大提高。但仍然有上诉人和辩护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会因认为这些异议不“影响定罪量刑”而决定不开庭审理。为此,建议刑事审判庭借鉴民事案件二审的做法,对于辩护人申请开庭而法院决定不开庭的案件,由二审合议庭法官或主审法官会见律师,当面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而非仅要求律师提交书面意见或由法官助理、书记员面见律师。

​       提案人明白,此提案将由中院刑二庭答复,更希望中院可以出台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强调和规范,或由院领导在相关会议上提出明确要求,以真正落实本提案的建议。


撰文| 王亚林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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