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律师承办案件入选人民法院出版社《年度案例50佳》
浏览量:时间:2024-10-28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法治宣传、社会预期引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法院出版社与教授加案例研究中心秉持着高规格、严选拔、新体例、大推广的精神,联合策划出版“年度案例50佳”丛书。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张世金、范学松律师根据承办案件撰写的“杨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追诉时效延长制度中‘控告’的司法认定”,成功入选首届《年度案例50佳》刑事篇。
该案办理过程中,张世金、范学松律师始终秉持着金亚太精细化办案准则,以刑法教义学的路径回归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原意和理论根基,论证“报案”不等于“控告”的过程抽丝剥茧、层层递进,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周光权,对入编案例作专家点评:
《刑法》第 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处明确限定为“控告”,要求被害人对谁是侵害人等事实要向有关机关作出明确陈述,司法机关由此可以顺利立案。此外《刑事诉讼法》第 111条第1款、第2款对报案、控告、举报区分得很清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地位、权利也有所区别。问题的关键是“控告”必须具有指向的明确性,否则最多算是报案。本案判决很准确地掌握了上述区分,并在判决理由中明确指出,案发时,被害人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二三十人拦住不给送肉,车被砸”,其在公安机关问话时也未指认具体的侵害者,即未明确控告对象,故应属于报案,不属于控告。这一判决结论是合理的。
值得一提的是,张世金、范学松律师同期代理的“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当事人认罪认罚获得相对不起诉,律师介入后坚持“报案”不等于“控告”的观点,经向省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当事人终获无罪。
案件之外,张世金、范学松律师对《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展开更加深入的研究,并将相关思考,凝练成文,撰写的《〈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控告”的双重限缩适用》获第十四届安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
承办律师:
刑法学硕士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主任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主任
合肥工业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
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获奖者
法律硕士(法学)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
职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
撰文| 范学松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张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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