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高正纲受邀参加合肥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律师)调研座谈会并发言

浏览量:时间:2024-07-23

       7月18日,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研究员高志刚一行12人来我会调研座谈。合肥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王强,法治调研督察处副处长许平平,律师工作处二级主任科员刘甫全,市律协副会长许文春、副秘书长费礼,合肥市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代表及我市10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座谈。会议由王强主持。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副主任高正纲受邀参加本次座谈会发言,现对高正纲的现场发言整理成文,予以发布。

       热烈欢迎上海政法学院的高校长、杨教授、卫教授、魏老师及各位研究生、本科生代表来到合肥,感谢合肥市司法局及合肥市律协的邀请。我是金亚太律所的高正纲律师,专职从事刑事辩护,结合本次调研会的主题和我的执业经历,做三点发言:一、关于合肥的营商环境;二、关于刑事辩护的处境;三、关于个案的维权处理。

       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合肥被称为霸都,是大湖名城创新高地,有媒体报道过合肥模式,说合肥是下一个深圳。近几年,八大产业“芯屏汽合、急终生智”,诸如芯片、量子、新能源、人工智能等高科技企业纷纷落户合肥,合肥有科大硅谷,合肥有创新法务区等等,体现了法治对于商业的有力保障,企业家们用脚投票,将资金投在合肥,将企业建在合肥,说明企业家们对合肥的法治环境有信心。

       二、作为安徽的刑辩律师,我只做刑事案件,去过很多地方。北到黑龙江办持枪杀人案,南去广东办走私案,西在山西办虚拟币掩、隐案,东至上海办涉台诈骗案。如果让我在全国范围内评价,我还是认可合肥的司法环境进步明显。合肥看守所的会见保障在全国排名靠前,会见室有空调,有热水,提供纸笔,周末可以会见等等;合肥市区县检察院覆盖12309网上阅卷,一站式服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至少面见律师一次等等;合肥法院提高二审开庭率,重视庭审现场,强化发问、质证、辩论环节等等。合肥各司法机关相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做的都不错。

       但是对比其他一些地方的执业经历,让我想起一句话“中国的刑辩,没有春天”。2018年我刚入行时,觉得刑辩没有春天是一句太悲观的话。但现在,我认为这句话是乐观的,没有春天,至少还有夏天和秋天。实际上,在某些地方,刑辩只有冬天,没有最冷,只有更冷。

       三、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权受阻,我举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某市检察院阅卷,不让辩护人复制涉案视听资料。

       阅卷是法律赋予辩护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因为我国的刑事追诉制度没有赋予嫌疑人、被告人直接阅卷权。所以辩护人想要有效辩护,必须全面细致的阅卷。但是,我去年在某市检察院阅卷,却遇到了不给我复制涉案视听资料的情况,检察官的理由是内部规定、领导要求。在座的都是法律人,首先,视听资料属于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证据的8类12种,其中包括视听资料。其次,辩护律师有权全面阅卷,《刑事诉讼法》第40条、《刑诉法解释》第5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7条均赋予辩护律师全面阅卷的权利,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再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的案件,《刑诉法解释》第55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出具承诺书后也可以复制卷宗。最后,法律也明确赋予辩护律师被阻碍行使辩护权的救济途径,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当然,后来在我据理力争下,我成为该市检察院去年第一个顺利复制涉案视听资料的律师。我相信,我可能是第一个,但我绝不是最后一个。所以,权利从来不是唾手可得的,是需要争取的。

       第二个案例,上海某区法院15人诈骗案,人为分成两个案件起诉。  

       上海现在的高院院长是我在西北政法大学读书时的校长,贾宇大法官,他研究的是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在西法大期间,贾校长邀请过李昌钰等学者做专题讲座;组织讨论过药家鑫案;让西安中院的命案开庭走进西法大校园,引发我们在校学生思考死刑的存废。站在安徽看上海,我觉得上海经济更发达,司法理念应该更先进。今天,上海政法学院师生们到来,我就举一个上海某区法院15人诈骗案,被人为分成两个案件起诉的例子。首先,两个案件实际上是一个案件,不管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指控内容、罗列证据、适用法律、卷宗材料、甚至检察官等都是一样的,实际上就是一个案件。其次,现有法律明确规定应该并案审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二)共同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再次,并案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第2款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最后,分案处理将导致发问权、质证权、对质权被违法剥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9条  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上述法律规定都要求上海的两个案件应该并案审理,但是我仍然遇到了人为分案的情况。所以,有法不依,知法违法是部分司法人员存在的诟病。建议上海政法学院的师生,考虑在上海检察院和法院做个数据调研,做一个刑事案件分案处理的数据、原因、结果统计分析。

       最高检强调少捕慎诉慎押,最高院要求庭上见等举措,让我们一线的辩护律师看到了希望。所以,我呼吁全体辩护人,坚守法律、秉持专业、保持沟通、善于斗争,和公、检、法、司、法学院加强交流。只有大家互相沟通,才有可能相互理解。法治不是一个人奔跑,也不是某一个群体的坚持,应该是我们所有法律人的共同努力,相信明天一定会更好。再次感谢上海政法学院师生来到霸都合肥,感谢合肥市律协的邀请。谢谢

 

 

撰稿|  鲁鑫宇

摄影|  张长根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黄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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