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控辩协商要转变观念、加强监督、有效辩护、坦诚相对
浏览量:时间:2023-06-10
“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协商”为主题的第三届安徽刑事司法沙龙于2023年6月9日在合肥举办,安徽大学法学院和尚权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安徽省检察院刑检一部、二部负责人杜薇、李革明,安徽大学教授刘少军、副教授行江、安徽师范大学教授奚玮,以及北京、安徽等地律师参加李沙龙活动。王亚林主任应邀参加。以下将王亚林的发言整理成文字,以飨读者。
安徽省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达85%以上,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6.03%,2022年针对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协商中存在的问题,我曾经提交一个提案:“认罪认罚,检察院主导,但需与辩方协商”。应该说,从全国范围看,安徽的检察官在尊重律师意见方面做得还是不错的,最起码没有脸难看、门难进的情况,不像有些地方,律师是见不到承办检察官的,只能见到检察官助理或把辩护意见交给案管办。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着比官方报告和文章更大的问题亟待解决。孙长永教授在重庆和深圳两个检察院调研的结果,诉前在押嫌疑人近五年平均委托辩护率仅有13%;我相信审查起诉辩护全覆盖的情况下,委托辩护率仍然会下降。而检察官主导下的协商压缩了律师辩护空间,控辩之间力量的失衡及信息资源不对称等使辩护律师始终游离于协商之外。
为此建议:
一、转变观念:协商性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中全过程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初步具有协商性司法的性质,协商性司法也称为“合作性司法”,是我国学者创设的理论概念,但其价值也被域外学者所认可,主要体现为恢复性正义理论的全球扩张。我国的协商性司法正在逐步向恢复性正义的国际共识靠近,二者共同认可的“平等”“协商”“恢复”等价值对法制改革有重要指导意义。刚才杜薇主任提到的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其中“平等”二字令人印象深刻。而协商性应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中全过程,包括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变更、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等,侦辩双方、控辩双方都可以协商。
律师、检察官都要转变观念,尤其是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苗生明指出:“在控辩协商方面,有的检察人员对与辩护律师沟通有抵触、逃避心理,个别办案人员与律师沟通协商不到位”(《人民检察》2022年第21期)而我们律师的感觉是多数”办案人员与律师沟通协商不到位”。
二、加强监督:对值班律师和承办检察官履职情况监督
如,通过构建值班律师职责清单制度,实现对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服务的监督、考核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值班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服务的侧重点不同,制定值班律师职责一览表,将每一诉讼阶段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案件进展情况、提出的法律意见等重要事项记录下来,并随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通过有据可查的工作流程和履职情况记录等,为其法律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失职归责提供依据。
再如,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第四条规定,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包含:告知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并进行说明的情况;检察官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情况;根据需要,开示证据的情况。检察机关是否采取抽查的方式,查看有无上述的实质性内容,而不是走过场。
三、提升技能:刑事辩护职业化、专业化
引起同行和检察官朋友圈强烈反响的拙文《就业务技能而言,律师和检察官的差距进一步加大》,已经说得很清楚了,面对日益强大的控方,如果律师的刑事辩护做不到职业化、专业化,将无法和技能日益提高的、强大的控方在同一个平台上交流。
四、有效辩护:律师切实向嫌疑人核实证据、积极举证、控方进行证据开示
实践中,有很多辩护律师甚至不敢将证据材料向嫌疑人开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如何核实证据应该没有争议,嫌疑人了解了控方对其犯罪指控的证据,才有可能认罪认罚。嫌疑人了解对他的犯罪指控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嫌疑人应“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嫌疑人“有权知悉羁押理由及控方证据”。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犯罪嫌疑人通过其律师知悉侦控方掌握的证据和鉴定结论”。
《律师会见规范(建议稿)》(法律出版社《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增补版)2012年1月第2版)第十一条规定:“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会见时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出示案卷材料,核实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讨论辩护意见”。虽然上述建议稿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但反映了中华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官方意见。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宣读或出示案卷材料,没有任何问题。
另外,必要时,控方认罪认罚实现“示证+同录” 的做法也值得推广。
五、坦诚相对:完善控辩协商的程序规则
(一)程序透明、信息披露
如认罪协商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检察官可否把个人的审查意见、业务部门的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的意见、甚至党委部门的有关意见告知辩方。
如认罪协商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检察官可否把个人的审查意见、业务部门的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的意见、甚至党委部门的有关意见告知辩方。
(二)事实和法律适用,坦诚交换意见
控辩双方应该就事实和法律适用坦诚交换意见,争取能够达成共识。能否根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规定,引入类似于听证程序,发挥语言的表达、沟通、说服功能。
(三)建立控辩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建立在控辩双方“信息对称”而非“信息封闭”的前提下。所以,控辩双方的信息是需要互通有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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