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无天︱“唐山打人案”是否涉黑涉恶?
浏览量:时间:2022-06-11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一经披露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刚刚,据媒体披露,唐山打人事件3名外省籍涉案人员落网。目前,警方已抓获8名涉案人员。据新闻媒体报道,唐山市疫情防控工作总指挥部会议暨重点工作调度会议强调,“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这一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社会毒瘤,对烧烤店发生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恶劣事件,要从严从快依法严惩,同时要举一反三在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回头看’”。“唐山打人案”是否涉黑涉恶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酒后滋事,在公共场所持酒瓶、板凳等物品,随意殴打多人,规模大、时间长、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警情通报,有两名受害女性尚在住院治疗中。本案中,如果受害人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上,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同时,也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性。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伤情鉴定需要待受害人伤情稳定且具备法定的鉴定条件才可以进行。因此,对本案受害人的伤情鉴定预计还需要一段时间。
综上,如受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则寻衅滋事罪更重,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受害人伤情鉴定为重伤,则故意伤害罪更重,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涉黑涉恶尚需要进一步侦查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因此,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需要同时具备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等,对组织程度、违法犯罪活动次数等都有严格的要求。本案中,即便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极其恶劣,但仅一次犯罪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各犯罪嫌疑人是否还存在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综合全部调查情况进行评价。
撰文:曹富乐
编辑:许巧蔓
审核:许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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