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合肥五例阳性一家人 或将面临何种法律风险

浏览量:时间:2022-04-19

    4月18日中午,网络流传安徽省立儿童医院1名就诊儿童核酸检测呈阳性,儿童的外公4月12日乘火车自合肥前往上海,4月13日乘火车经杭州返回合肥。儿童的外公、外婆、父母都被确认为阳性。通报发出后,合肥不少超市的物资在晚间被抢购一空,微信朋友圈很多网友都在晒抢购物资的照片。

图源微信朋友圈

    4月18日晚间安徽交通908发布消息称从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获悉,4月13日,一外地返肥人员故意隐瞒行程。目前,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已经划定,不在“三区”范围的群众,合肥市没有要求明天上班上学携带核酸检测报告。合肥全市生活物资储备充足,正在组织力量对全市商超进行物资补充。今晚,合肥市相关商超将延长营业时间,请市民无需抢购、不必恐慌。切勿信谣、传谣,对于恶意制造谣言者,将依法处置。4月19日合肥发布确认了上述信息,该5人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所居住小区、涉及场所及单位均按要求落实封控或管控措施,相关密接、次密接人员按要求进行管控。

    这位隐瞒行程的胡某某可能只是觉得隔离对生活和工作会造成很多不便,不曾想到自己隐瞒行程的行为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很多人认为扫码、核酸检测、报备、居家隔、自我健康检测、集中隔离太麻烦不愿意去做,或者抱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不会有问题,但这些措施不仅是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法律的要求若因人为因素导致疫情传播可能面临很大法律风险,轻则警告罚款重则拘留判刑,并且还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肥发布微信公众号

     一、被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以合肥为例,截止2022年4月18日,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一共发布了18份通告,这些内容都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例如:居家观察期间不遵守防疫要求擅自外出的、从中高风险地区或者有发生疫情地区回来隐瞒行程等,这些行为都可能面临被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二、被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违反防疫通告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了五种可以构成本罪的情形。如果我们抱有侥幸心理,拒绝执行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就属于第五种情形: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安徽省立儿童医院阳性患儿的外公胡某某故意隐瞒行程,造成疫情传播或者疫情传播的危险,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三、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因为个体的原因造成疫情传播,政府因疫情防控而支出的巨额费用以及被传播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工厂的停产停业损失等,都可以向个体主张。很多人辛苦一辈子的积蓄、车辆、房产都不足以抵偿损失。

   合防〔2022〕16号通告,将严厉打击 不履行报告报备义务,不如实报告涉疫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等信息,无故不按时进行核酸检测,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行为。

图源合肥发布微信公众号

     合肥市没有采取一刀切的静态管理,最大程度的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合肥市民纷纷为合肥疫情防控的效率和质量点赞。作为普通百姓,疫情防控期间我们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疫要求,积极参与、支持、配合疫情防控,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我们“疫”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撰文:黄奥 胡美玲
校对:张胜萍
编辑:许巧蔓
审核:许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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