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省政协提案:关于规范诉前调解的建议
浏览量:时间:2022-01-21
诉前调解作为一种创新解纷机制,灵活、便捷,诉前化解纠纷,公正高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冲突,在减轻法院及法官负担的同时又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诉前调解的有,离婚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不难发现,这些适用诉前调解的案件有其共性,那就是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也正因此,会有很多案件不适宜或无法进行调解。
一、诉前调解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不顾当事人反对强制调解的情况
法院案多人少压力大,往往用调解来分流案件。目前法院系统存在着强迫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不同意走调解程序,诉讼就无法进行的情况。调解的基石和最大特点就是自愿性,如果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调解则违背了调解的初衷,调解的结果必然不会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无法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有时反而会贻误当事人行使权利。
(二)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无人接管、久拖不办
当事人在法院的劝说或告诫下选择了诉前调解之后,很多案件便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拖延1-3个月已经是常态。选择诉前调解,意味着案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也就没有为案件分配具体负责的承办法官,案件处于一种无人接管的状态。当事人不仅无法得知案件进展,更无法请求监督机关介入。不进入诉讼程序就意味着不受诉讼程序规定的约束,工作人员难免心存懈怠,置效率于不顾。
(三)部分调解员法律意识淡薄、素质低下
很多律师反映,调解过程中经常遇到欠缺基本法律素养的调解员,为了达成调解,给当事人施压,导致纠纷最后调而不解。纠纷的解决是门大学问,需要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兼顾两方的诉求和社会影响,一些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有待于提高。
二、规范诉前调解的建议
为使诉前调解发挥庭前分流的作用,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提案人建议:
1、应将适用诉前调解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内,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强迫当事人适用诉前调解程序。
2、法院内部应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诉前调解的受理及办理,规定合理的期限,避免久调不结,超过期限就应该立案走诉讼程序。对每起案件实施期限记录监控,在规定的时间节点之前,及时处理。
3、更大范围地邀请律师、退休后的法官、基层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参与诉前调解。
律师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相对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于一般人而言,更为清楚诉讼的利弊,所以其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同理心,其意见也更易被当事人接受。退休法官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以及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较于其他人而言,更适合做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的人员,在当地威望较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他们完全有能力利用自已特定的身份和经验对当事人讲解道理,调处一般纠纷。抽调调解能力强、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不定期对诉前调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同时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应与政府沟通,努力构建由政府采购为调解员发放补贴,法院提供调解场所的诉前调解模式。
文字:王亚林
编辑:王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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