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省政协提案:认罪认罚,检察院主导,但需与辩方协商
浏览量:时间:2022-01-19
认罪认罚,检察院主导,但需与辩方协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推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案人建议:
一、“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程序,辩方提出意见应予尊重和审查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检察中心主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基本主导了量刑的整个过程。因此,实践中所谓的认罪认罚协商往往是公诉人提出后不容协商,嫌疑人和辩护人一旦提出不同意见,会被认为没有认罪悔罪而不予从宽。辩方对定性等存在不同意见的案件,检察机关往往是在不提出量刑意见的情况下,先要求嫌疑人认罪,之后再经过讨论和汇报提出量刑建议。虽然最高检鼓励公诉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但实践中提出幅度刑建议的情况远多于确定刑期(检察机关会有具体数字)。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证据审查、量刑建议提出、听取意见、量刑建议调整等程序,体现了量刑方案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进行沟通协商的基本精神。听取辩方意见,与辩方协商或者说“讨价还价”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协商不是抗拒。
二、即将实施的同步录音录像应从第一次和嫌疑人、辩护人对话开始,而不是达成协议后的摆拍
2022年3月1日将实施《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该规定第八条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听取意见的参与人员、听取意见过程,画面完整、端正,声音和影像清晰可辨。同步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连续,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篡改、删改。”
在施行讯问同录规定过程中,先“整服”了再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摆拍方式的同步录音录像大量存在。因此,检察院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应从第一次和嫌疑人、辩护人对话开始,记录办案全程,而不是完成全过程后再重演摆拍。
三、认罪认罚协商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就“罪”和“罪数”进行协商
实务中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对部分事实和定性提出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往往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是真心认罪认罚,以不再进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为由给嫌疑人施压。而依据两高的有关规定,认罪认罚应主要围绕量刑进行,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能影响“认罪”的认定。同时,犯罪嫌疑人对程序具有选择权,对程序有不同意见的,不能影响“认罚”的认定。
四、鼓励二审程序中的检察员和辩方进行认罪认罚协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应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因此,在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仍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特别是二审开庭程序中,应鼓励出庭检察员和辩方进行认罪协商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实践中,此种情况极为少见。
五、在量刑制度“检察中心主义”“和以审判为中心”之间寻求平衡
实务中,有些检察官过于强势,认罪认罚案件不允许辩护人再做无罪、罪轻的辩护,甚至当被告人自我辩护时,当庭“威胁”撤销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仍可以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文字:王亚林
编辑:王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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