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权利的精细化辩护标准流程与文书写作
浏览量:时间:2021-10-08
开篇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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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根据最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订。新增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缺席审判等内容。此次再版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部分:首先,职务犯罪入罪标准提高的相关内容;其次,监察委设立、职务犯罪侦查权变更的相关问题;最后,对认罪认罚等新设立制度的研究。除以上主要内容有所变动之外,原书中涉及的法律条文如《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所修订的,本书也相应作出修订,以适应新的立法动态。再版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增加:刑事诉讼新增程序的律师辩护。下述我们摘录了本书第六章「刑事诉讼新增特别程序」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权利的维护工作」的相关内容,分享于此,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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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庭前会议涉及的事项增加了“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这样,在该程序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据此发表意见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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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第279条中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这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涉案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需要进行举证、质证。案外人也可以参加诉讼,律师也可以担任案外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案外人就涉案财产出庭的身份目前尚无定论,但笔者认为,该出庭的案外人不是证人,而应该是一种新的诉讼参与人。法院裁判时,应该就案外人出庭的情况作出说明和判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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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将有关的章节名称由原来的“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调整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扩展了刑事涉案财产的范围。对相关法条的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和补充、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逻辑顺序进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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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金、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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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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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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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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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涉财产的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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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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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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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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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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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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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限额罚金。法定刑只写明单处或并处罚金,但罚金的数额或倍数不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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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限额罚金。例如,《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档法定刑要求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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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限比例罚金。例如,《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罚金刑是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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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选处罚金,法定刑规定主刑和附加刑,但罚金可以作为单处刑罚的宣告刑,只能单独适用,但不能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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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只处罚金,即法定刑只有罚金刑,这一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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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并处罚金,法定刑规定罚金只能作为附加刑适用,不能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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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并处或者选处罚金,法定刑规定了罚金刑既可以与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 律所的设立与发展●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1993年设立
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2014年设立
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2019年12月设立
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设立
金亚太(六安)律师事务所 2020年8月设立
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2021年3月设立
●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分工·团队合作●
专则精 精则强
● 总所分工●
1.刑事团队
2.建筑房地产团队
3.征地拆迁团队
4.公司法(股权)团队
5.民商事团队
6.婚姻家事团队
7.劳动法团队
8.知识产权团队
9.医疗纠纷团队
10.交通事故团队
11.金融(银行)团队
12.诉讼仲裁团队
13.刑民交叉团队
● 设立刑事辩护专业分所●
2010年提出专业化分工规划,形成专业化律师团队
2012年设立 “安徽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
2012年设立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
设立“安徽省刑事辩护律师联盟”
2013年聘请张明楷、陈兴良、周光权、曲新久、陈卫东教授担任高级法律顾问
2014年设立刑辩分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专业化的模式●
•团队化•精细化•标准化
●专业化与团队化助力律所发展●
案件数量和收入较大幅度——提高
新执业律师专业能力成长——提速
律所人数以及知名度不断——提升
讲政治、履职责、促改革、重自律
●联系人 | 许巧蔓
●联系电话 | 0551-663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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