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某大学不雅视频”的罪与罚
浏览量:时间:2021-06-01
作者:曹富乐(执业证号:13401201710383991),王娟娟(实习)
近日,黑龙江某大学不雅视频事件火了!事件发生在5月16日下午,一对情侣在教室角落里发生了关系,恰好被教室里的监控视频拍下了全过程,视频时长约12分钟。后有好事者将其上传网络,一时引起广泛议论。在事件持续发酵的背后,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事件背后的罪与罚问题。
一、涉事学生的法律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教室是学校的公共场所,是传道受业解惑之地,在教室发生性行为不符合善良风俗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有违公序良俗,此为其一。明知教室是公共场所,仍然故意发生性行为,情节恶劣,则涉嫌治安违法,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此为其二。涉事主体均为在校大学生,二人的行为还可能违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后续可能会受到学校的处罚,此为其三。
二、视频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涉事学生的不雅行为固然有违公序良俗,但不能因此掩盖视频传播者的法律责任,视频传播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首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再者,《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很显然,该视频的传播者,尤其是视频最初的上传者,在网络上传播此事件淫秽视频,使得该事件在网络持续发酵,情节严重,均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视频上传者在网络公然进行上传视频行为,使得不特定人的多数人知晓视频内容,涉嫌侮辱他人,很有可能构成侮辱罪。需要注意的是,侮辱罪是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最后,若视频传播者存在向他人出售相关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则不排除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学校的法律责任
网络视频的传播,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学校亦是此次事件的受害者,但不可否认,学校需要对此事件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涉事视频由学校所设监控摄录,应当属于学校的管理范围。那么,学校监控视频为何会流出校园、流向网络?这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此次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鉴于目前该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确切结论有待官方公布,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分析仅供参考。同时,我们也应当深刻反思:于学生,正值青春年华、血气方刚,经历美好的校园恋爱时应当自爱和爱人;于学校,在严格注重教研时也应注意引导学生的行为;于我们,非礼勿视、非礼勿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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