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律师出庭公诉,深化检律良性互动(王亚林省政协提案)
浏览量:时间:2021-01-31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律协作,深化检律良性互动的建议
2020年12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律协作;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召开座谈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主持座谈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有关厅局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座谈。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和部分律师代表作了发言。会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继续深化检律良性互动提出要求。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检律协作推动建立检律定期会商机制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与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合力促进新时代检律良性协作互动。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座谈会精神,主动登门问计,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携手共进,在检律协作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落细落到位。各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联络,办公室等综合部门、普通刑事犯罪等检察业务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共同推动建立检律定期会商机制,合力促进新时代检律良性协作互动。
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深化检律良性互动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提案人作为执业律师申请检察机关维护执业权利的案例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也曾建议并领队参加了安徽省首届控辩大赛,更多次应检察机关的邀请参与案例讨论、优秀检察官的培训、选拔,在新的背景下,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继续深化检律良性互动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同堂培训机制
提案人曾经和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律师协会共同举办过律师、检察官对业务培训并和优秀检察官同堂、同时授课,收到非常好的培训效果,学员反映十分强烈。检察机关和律师协会每年都需要对新入职人员进行培训并对检察官和执业律师进行继续教育。建议安徽省检察院或省检察官协会和安徽省司法厅或省律协,建立检律同堂培训机制,选择部分新入职人员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进行合并同堂培训。
二、建立共同进行案例研讨等业务交流和学术交流机制
2020年7月30日下午,安徽省检察机关第八期刑事检察论坛暨刑事法律问题诉辩研讨会在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举办,这也是安徽省刑事检察论坛第一次走出安徽省检察院。安徽省检察院的分管领导和各业务部负责人以及部分市县区优秀检察官与刑辩律师进行了深入的业务交流。检察官们对刑辩律师的工作方式和辩护思维有了新的了解和认识,律师们对检察官的思辩方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纷纷表述受益匪浅。这种交流有利于构建良好的检律关系,业务上共同提高,促进司法公正。这种业务的交流和研讨可以由省检察院与省律协达成框架协议,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三、恢复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
《提示》中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与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合力促进新时代检律良性协作互动。因此,恢复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势在必行。过去按照中央机关的部署,在全省建立起了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在文件中明确了律师执业监督员和律师权益维护联络单位、律师权益维护联络员。但后来省级的联席会议制度无疾而终,而安徽有些地市反而一直坚持下来了。过去的联席会议制度对于沟通、解决检察机关和律师行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维护律师权益和监督律师依法执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全省律师对于恢复司法行政机关和公检法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多次呼吁,反映强烈,但目前仍没有恢复。
过去在联席会议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同时还分别确定了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部门和律师执业监督员,律师事务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单位和联络员,并公布了有关电话。这种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继续坚持。
四、创新办案交流
即双方不仅在侦查监督阶段按照法律规定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同时在案件办结判决后,双方可以就控辩双方的得失进行总结交流,共同提升。提案人曾经作为辩护人在开庭之后,和公诉人坐在一起共同对双方的庭审得失进行分析和探讨,也曾经共同观看庭审录像进行总结,这种交流对于控辩双方业务的提升十分的便捷和有效。
五、其他形式的交流
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都聘请了一些职业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咨询员,在一些重大活动如优秀公诉人、检察专家的选拔等活动中聘请律师参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在评优等重大活动中,也聘请检察官参与。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今后,双方都应该坚持并扩大类似交流的范围。
另外,可以建立检律之间互督互评的工作交流机制,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不断探索检律之间的深度交流合作模式,推动解决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资源短缺和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
六、建立律师出庭支持公诉的试点
每一个刑辩律师都有出庭揭露犯罪、惩恶扬善的梦想。我国专家学者(兼职律师)担任检察机关各级副职领导已经成为常态,同样的道理,专职律师也可以暂停执行律师职务,担任检察官履职。不仅如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而助理检察员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因此,和外借优秀的公诉人出庭一样,对于一些典型的重大要案,职业律师以公诉人身份出庭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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