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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金律师受邀参加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首届学术论坛并作主题发言

浏览量:时间:2019-11-11

张世金律师受邀参加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首届学术论坛并作主题发言

本网讯:2019年11月8日至10日,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成立仪式暨首届学术论坛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顺利举行,本次学术论坛由苏州大学主办,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和王健法学院承办,出席本次学术论坛的专家学者有中纪委外事局原局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副会长孔祥仁,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校长、教授李永忠,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国祥,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教授、博导魏昌东,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李兰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导、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晓明等。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刑辩分所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张世金律师受邀参加本次学术论坛。

本次学术论坛共分四个单元,第一单元《新中国纪检监察基础理论研究》,第二单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制度建设》,第三单元《国家监察的具体运行与实务》,第四单元《监察理论研究丛书所涉理论与体系》。

张世金主任应邀在第四单元《监察理论研究丛书所涉理论与体系》作主题发言《监察体制背景下行贿罪特别自首的司法认定》。

首先,指出问题:监察留置期间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是否属于“在被追诉前主交待行贿行为?

然后,指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此问题的两种不同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

其次,进一步阐述坚持肯定说的具体理由:(1)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2)“被追诉”是一种司法活动(刑事诉讼活动),不同于监察立案调查;(3)权威刑法学专家的学术观点将“被追诉前”扩大解释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依据当然解释,监察留置期间主动交代必然属于追诉前;(4)实务中存在将“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司法判例。

最后,关于行贿罪案件的自首(包括特别自首)问题,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1)电话通知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2)特别自首中的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如何理解;(3)特别自首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定量刑情节,某种程度上能否认定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法中的体现,甚至可否与一般自首或者坦白同时适用;(4)需要注意《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后的行贿行为认定。

本次学术论坛既有监察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有监察具体实务等交流;既有宏观的国家监察改革的制度建设,又有微观的监察罪的具体分析,完美的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全面展现了监察研究的前沿热点,为参会人员奉献了一顿饕餮大餐。
 

延伸阅读:

1、张世金律师:监察体制背景下行贿犯罪特别自首(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司法认定

2、张世金律师:职务犯罪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移送和调取问题

3、张世金律师:职务犯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卷问题刍议——以审查起诉之日不允许律师阅卷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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