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养犬的关键是规制行为而非简单限制大小(安徽省暨合肥市政协提案) 王亚林
浏览量:时间:2019-08-27
日前安徽省各地纷纷开展不文明遛犬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遛狗不牵绳”和“犬粪不清理”等违法行为,各地拟修订过去的限制养犬条例,提案人认为修法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重点是规范如何“养”,而不是一味地“限”
如合肥市2005年地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情况。提案人建议:1.应对能够饲养犬的品种作出明确规定,避免街道、社区或派出所处置居民诉求引发矛盾(地方法可以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发布);2. 赋予物业更多的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就近加强有效管理;3.对不牵引、犬粪不及时清理等违规行为,明确处罚标准并与个人信用档案挂钩;4.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公安、城管等部门的管理职权,并扩大城管调解、监督作用;5.加强犬只的收容、认领、领养和经营管理,引入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6.强化法律责任,细化惩罚性条款,明确处罚幅度,完善举报和奖罚机制。
二、禁养犬的划分要切合实际,大型犬、中型犬不一定等于烈性犬
如合肥市现行的《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2005年修订)规定,“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规定称,大型犬为体重超过10公斤,或体长超过60厘米、体高超过40厘米的犬只。当然这种禁养规定十几年来没有也不可能有效执行。
犬是否具有攻击性,首先取决于犬类品种所携带的基因(例如像斗犬,猎犬),其次最重要的是取决于养犬人是否具备规范的养犬知识和意识。例如,海口等很多城市在城市公园以大型公示牌的文字和图片形式规定可以进入公园和禁止进入公园犬种。英国养犬条例示例(英格兰境内)详细规定了禁养犬的品种,明确:“犬只是否属于禁养犬种取决于品种,而非其他”。《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5月15日施行)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烈性犬只的目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兽医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提案人认为,对于限养犬种的界定应该更加科学和合理,同时也要考虑到现实的可操作性,不应该单纯的根据体重或身高体长来判断。
三、专门划分遛犬场所,保障犬只的身心健康
在严格规定养犬条件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犬只的身心健康问题,我国一些城市如深圳、香港、成都以及其它一些国家高度重视犬只的身心健康。例如美国养犬条例示例(波士顿地区)在关于遛狗牵绳的问题上规定,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了狗公园位置及开放时间;英国养犬条例示例(英格兰境内)也规定,不可以带犬只进入特定场所(如农地或公园的部分区域),但在伦敦市内开放了40多个可以松开牵引绳遛狗的场所。我们多数场所都不允许犬只出现,但外出活动是饲养犬只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如不能保证犬只有足够的自由活动机会,犬只会狂躁不安,甚至会出现一些的严重后果。我们虽然无法做到像意大利规定的“如果狗主人三天不遛狗,将被处以最高达650美元的罚款”,但我们至少应当保证有足够多的遛犬场所。
四、重视不符合饲养标准的犬类保护工作
此外,针对每户限养一只的规定,不符合合肥市目前家庭户养狗实情,有部分家庭目前实际养狗已经超过一条,如限定养犬的种类和条数,打击了居民领养的积极性,不利于流浪狗的领养工作,也会给政府和民间收容组织带来很大的负担。近年来各地的“限犬令”纷纷出台,甚至出现了对流浪犬以及大型犬捕杀的现象。这样简单粗暴的执法,与和谐社会的理念严重背道而驰,甚至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
因此,希望对旧的养犬条例中限养一条以及10公斤以下的犬的规定,根据目前已养犬只的实情进行修订,增加、细化规范养犬人的行为的条例。
(提案人王亚林系一级律师、安徽省政协委员、社法委副主任,安徽省“同心智库”首批特聘特邀研究员、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合肥市政协常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