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决策和行政是三大攻坚战的根本—致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量:时间:2019-01-13
合肥市某县某路交叉口是某城市综合体和某小区出行的主要通道,而某小学的大门也朝向该路口。由于高架桥在建,导致路面车流增加,加之大量的渣土车等大型车辆和轿车把此路口作为免费停车场,因此,每天早晨,这里特别拥堵。2018年8月底,县开发区管委会接受道口执勤交警的建议,拟将小学大门改在与该路平行的小区的湖边道路,迅速拆除了小区的院墙和人行通道,并安排大型设备进场,拟拆除该区域的标志建筑小区的大门“伦敦桥”,拆除占地面积很大的大转盘,以拓宽周围路面,继而将湖边道路和市政道路打通,缓解交通压力。
由于此前没有公示,拆除的人行通道和绿化带,拟拆除的大转盘以及湖边道路均属于某小区开发商受让土地的457.4777亩“绿化及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管委会此举遭到了小区业主的反对。业主在施工现场拉横幅抗议未果,遂组织人员去合肥市委、市政府信访办上访,警方得知后,警告有关人员不得上访。在业主代表去合肥市委、省政府信访办上访的情况下,管委会领导和业主对话,承认好心办了坏事,承诺将绿地和人行道恢复原状。但4个月过去了,拆除的设施仍然没有恢复。正所谓:“违法拆路毁绿几天完成,承诺恢复原状数月未果”。
无独有偶,管委会出巨资在“伦敦桥”附近“巨石阵”为民办事修建的公共厕所,也因为附近居民的群访反对而废弃。
上述事件是城市治理过程中的冰山一角,类似的情况每天都可能出现:政府部门基于缓解交通的良好动机,在没有查阅规划图的情况下,有关决策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土地使用权;违反《规划法》的规定,未经公示改变规划;不知道湖边需要设置生态蓝线,拟毁绿建路缓解交通;不听取群众呼声,错误理解《信访条例》拟以警力制止群众上访,从而可能引发群体事件。
以上情况是管委会没有依法决策、没有依法行政所致。如果进行决策时,了解《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法律和规划论证并公示听取群众的意见,不可能出现上述情况。
特殊的时代背景和特定的时代要求给予“三大攻坚战”以极大动力和压力,唯有全方位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才能真正取得成效。为此建议:
一、决策和行政必须进行法律论证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公民权利意识持续增强,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依法决策和行政。建议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制度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案中的解决交通拥堵需要改变规划、占用居民小区绿地和道路,重新规划道路时,涉及到《物权法》、《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等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能只听取一个部门的建议,拍脑袋决定,需要进行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并公示听取群众的意见。
在涉及群体性利益事件前落实听证制度,举行听证会,听取公民的意见,听证是公众最好的参与途径,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批评、建议、投诉的权利是《宪法》、《信访条例》赋予的权利,不可用警力进行威胁和限制,否则,只能埋下群体事件的隐患。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依法决策社会评议全面公开化机制,包括评议指标体系、评议的方式方法、参与评议的全责、评议结果及其应用等方面的公开,通过公开使评议在阳光下运行。
二、规范开发区的行政权力
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设置了各种级别的开发区,开发区不是一级政府,往往是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但这样的“准政府”不像一级政府那样拥有完善的行政部门包括法制机构,因此,有关的领导决策和行使权力时,往往带有随意性,缺少科学性和合法性的论证。因此,有必要厘清和规制开发区的“权力清单”,制定开发区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对开发区的行政权力进行规制。注重开发区一级具有行政机关属性的权力行使规范性,通过自身权力规范主动制约行政行为,建议制定具有开发区行政特色的行政执法手册,发放到各级行政工作人员,进行规范性学习和交流。开发区政府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应当尽快落实法律顾问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为了真正做到开发区行政行为规范和运转协调,需要以公正透明和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依托,构建与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这不但应构建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机制,还应构建与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法律监督体系。开发区各部门依照开发区长官的意志行政时,必须报经其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法制部门和行政首长审查和批准,其行政的法律后果,对于违背法治的原则,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进行纠正甚至惩戒,由相应的政府部门来承担后果,确保行政行为严格运行在法律轨道之内。
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违法拆路毁绿几天完成,承诺恢复原状数月未果”,反映了政府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遇到困难不能面对,同时,也反映了存在问责不到位的情况。针对我国政府承担责任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的状况,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设立第一责任人追究机制,在追究直接人员责任的同时,一定要深入事件的纵深领域,倒查间接责任人,绝不能让责任的齿轮在依法行政的机动车上空转。
五、提升执法人员素质,注重行政行为的法治化
很多领导干部对于法律的认识还停留在治理的工具上,认为法律只能为我所用,百姓应当守法、听话。殊不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官,把权力关进笼子。领导干部应当清楚自己手中的权力源自人民,需要倾听群众呼声,为社会公众服务。各级行政人员养成法治思维,按照法治的原则、法治的理念、法律的规范从事行政行为,有利于规范具体行政行为。通过一系列程序、机制和制度,使行政行为按照法治理念进行规范化运作,使领导干部在长期的实践中自然而然养成按法律要求、法治精神办事的思维习惯。因此,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让广大公务人员队伍能够准确理解相关法律,不断提升广大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使之能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理念,深入理解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以提升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公职人员的法律理论水平与法律素养。在行政干部的考核和录用上进行重大改革,树立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机制。把法治观念强弱、法治素养高低作为衡量行政人员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行政人员。通过专业素养和法治思维训练提高驾驭风险的本领,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所提出的重要内容。因此,行政人员专业素养、法治思维意识可以作为考察和任用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对于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六、努力打造诚信政府
诚信政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内涵,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我国《行政法》明确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以防止行政机关不守信用,但现实情况是,行政机关不讲诚信、随意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失信于民,《法治政府建设纲要》明确要求,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另外,行政人员的个人诚信也是法治政府建设中重要一环。政府的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做出,最终都离不开行政人员的操作,行政人员是否诚信是政府诚信建设中重要一环。
政府人员只有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才能不断实现简政放权,建设成为服务型政府。只有做好服务型政府进行科学合理的行政,坚持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为打赢三大攻坚战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法律来保证“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立足于各方共同协调的长足性发展,从而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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