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律师私人信息载入刑事案件材料为哪般?—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浏览量:时间:2019-01-13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做好提案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提出提案要更加注重质量,要提高提案工作实效和水平。根据全国政协《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高提案质量的意见》提案的立案审查可能会更加严格。本提案涉及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并涉及律师的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而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符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的立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除非国家特别规定,不得予以出示和使用。

但是,提案人惊奇地发现,有些地方居然在指控犯罪的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上,把辩护人的律师执业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包括门牌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详细地列在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之后(如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除此之外,在律师复制案卷材料时,还以暗纹形式将律师执业证号码印在材料上(如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此举增大了办案民警的工作量,他们需要登录公安机关的内部网络核对执业律师的身份证号码并抄录律师的户籍所在地记录在法律文书上。

上述情况必然导致律师基本信息在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之间流转,这种做法除了将律师的私人信息暴露给所有的办案人和诉讼参与人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在共同犯罪案件有多名嫌疑人、被害人的情况下,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不同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间是会存在严重的利害关系的。此时不管是公检法办案人员,还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基本信息均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不得随意披露。

实际情况却是,被披露的只有律师的基本信息。作为辩护律师不禁要问,为什么自己的基本信息被详细地列在法律文书中,而公检法办案人员的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却不列明呢?假如是因为要考虑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难道律师的人身安全就可以不考虑吗?这显然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而检察机关案管办之所以在律师复制材料的每一页将律师执业证号码以暗纹形式印在材料上,据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设计,目的是防止律师泄露案卷材料,保证当材料发生泄露可以按图索骥查找到责任人。但是,我们发现办案人员因泄露案件材料被追究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办案人员警官证、检察官证号码却没有因此以暗纹形式印刷于卷宗材料之上。泄露材料的方法很多,并非必须以复印的方式进行。这种认为将相关人员信息以暗纹形式印在案卷材料上便可以保证材料不会泄露的做法,实际上只会顾此失彼。安徽省宿州市检察机关发现这一痛点,已经采取将水印改为检察机关字样的做法来保证案卷材料信息安全。这一做法,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一样,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最重要的是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处理类似的情况应当一视同仁,而不是实行双重标准。为此,建议安徽省公安厅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上述不尊重律师人身权利和执业尊严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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