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本所对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专项讨论督查

浏览量:时间:2018-12-09

  本网讯:2018年12月9日上午,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专项讨论督查,安徽省律师办理扫黑除恶案件辩护代理指导委员会副主任、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督导办公室总督导王亚林律师,金亚太刑辩分所主任、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督导办公室主任姚进律师,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刘运坤律师、副主任苏义飞律师,工作组成员曹富乐律师以及所有正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律师等共计20余人参加会议。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得如火如荼,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保障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乃重中之重。与此同时,黑恶势力犯罪的刑事辩护工作同样不可忽视,这对刑辩律师来说,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在这一背景下,金亚太律师迎难直上,积极投身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之中。

   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律师代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必须及时报备,并提交案件内部集体讨论。为此,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特别召开专项会议,要求本所律师将自己正在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及时报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督导办公室负责组织集中讨论和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案件办理的全程依法依规,不仅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有效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本次会议议程共分为三大部分,一是由王亚林律师为大家分析当前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背景;二是由承办律师一一向督导办公室汇报案件承办情况,对于尚未办结的涉黑涉恶案件提交大会讨论;三是强调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重点、难点、规范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首先,王亚林律师为大家介绍当下扫黑除恶的总体情况,其表示,与1983年“严打”相比,当下的扫黑除恶工作力度更大、范围更广、时间更长。接下来,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对于扫黑除恶的工作力度只会更大,同时发现存在律师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协助黑恶组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因此,所有律师应当充分重视这一情况,提高警惕。

  其次,承办律师一一向督导办公室汇报案件承办情况,最先提交讨论的是由我所黄奥、徐朝、黄新伟等共计9名律师代理的一起以套路贷加软暴力催收为主要模式的涉黑案件。黄新伟律师向大家介绍基本案情后,与会律师依次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提问,其中主要围绕涉案公司的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展开详细询问,由黄新伟律师一一解答。之后,与会律师在听取各个辩护律师的拟定辩护意见后,逐一发表自己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并提出新的辩护策略和办理思路。其中,王亚林律师表示,本起案件的辩护律师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把案件的总体情况向委托人充分展示,庭前会议中的排非工作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来决定是否进行。姚进律师表示,其代理的当事人只是参与少数几起催债的事实,且行为并没有明显的暴力特征,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其余律师也分别从涉案人员在公司中的地位、所扮演的角色、所具体实施的行为以及获利情况等多个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为提交人的下一步辩护思路提出了更多的参考。

  其后提交讨论的是由姚进、许憬、苏义飞律师代理的另一起以套路贷加暴力催收为主要模式的涉黑案件。这起案件与上一起案件相类似,但具体案情不完全相同。其中,姚进律师表示,由于自己的当事人在整起案件中只负责电子账务的输出与转入,所实施的只是一般性的行政工作,其本身并不对任何财物具有实质控制和支配的权力,因此不应当认为其也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针对姚进律师提出的这一点辩护意见,王亚林律师作重要补充,提醒辩护律师注意对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印发的《高检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其中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如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的有效运用。许憬律师、苏义飞律师均表示,自己的当事人在案件中扮演的地位和作用比较特殊,接下来会严格依据在案证据进一步挖掘辩点,最大化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其余涉黑涉恶案件由承办律师依次提交讨论。案例讨论完毕后,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督导办公室总督导王亚林律师、办公室主任姚进律师分别从涉黑涉恶案件备案、集体讨论、督导、信息内部共享等多个角度,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办案流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同时,与会律师也提出,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应注意及时与当事人、委托人进行有效沟通,做好谈话笔录等。

  整个会议在紧张、有序、高效的氛围中进行。

  寒冬已至,金亚太律师不忘初心,始终做到“为您辩护,全力以赴”!

 

供稿人:钱梦琪、王梦强                    摄影:王梦强

                                                              2018年12月9日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工作规程》(金亚太行管字2018第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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