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王亚林参加省人大立法论证会

浏览量:时间:2017-09-04

2017年9月1日上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咨询员王亚林参加了省人大《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论证会,会议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潘法律主持。来自安徽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和高校的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论证会。会上,王亚林发表了口头建议并提交了书面的立法建议。

附:《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立法建议

关于《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各位专家: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随着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在服务诉讼活动、维护与促进司法公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适时出台《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就《条例》的修订问题,针对已征集意见的草案,结合上位法并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1、《条例》第二条增加一款“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或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来源:《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理由:第二条第一款已经指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二款界定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因此宜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概念作出界定。

2、《条例》第六条增加一款“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来源:《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理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独立,侦查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宜对外再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3、《条例》第八条增加一款“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来源:《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理由:鉴定人应当保持独立,对鉴定意见负责也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

4、《条例》第二章增加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执业、收费、公示、鉴定材料、业务档案、财务、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二)在登记或者备案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司法鉴定;(三)有权拒绝不合法、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或者备案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委托;(四)管理本机构人员,监督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五)为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提供与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设置案件受理室、司法鉴定室、鉴定档案室和必要的鉴定实验室等;(六)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七)组织本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八)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九)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机构的举报、投诉;(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来源:《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理由:《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注销情形作出了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为了便于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开展,宜对此作出规定。

5、《条例》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委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鉴定人、鉴定机构作出某种特定倾向的司法鉴定意见。”来源:《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理由:司法鉴定应当保持独立,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6、《条例》第四章增加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一) 鉴定材料处于不稳定状态的;(二) 被鉴定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三) 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四) 须补充鉴定材料的;(五)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中止鉴定的情形。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鉴定。”来源:《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理由:司法鉴定除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终止鉴定以外,对于上述没有达到终止条件的情形宜中止鉴定。

7、《条例》第四章再增加一条“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鉴定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来源:《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理由:为了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对司法鉴定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是有必要的。

8、《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或者备案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五)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由其他司法鉴定人实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在重新鉴定的委托书中注明。”来源:《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理由:《条例》第三十二条仅规定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委托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是对重新鉴定的具体情形没有作出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宜对具体情形予以明确。

9、《条例》第五章增加一条“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标准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来源:《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理由:对于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是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础。

10、《条例》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理由:该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致,明确了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作为解决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有效手段,对于诉讼结果的影响重大。一方面,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为人民法院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司法鉴定意见对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形式的真伪进行鉴别、判断,其影响独特。司法鉴定意见客观性和中立性的要求,与司法公正的目标一致。通过地方立法,加强执业监管,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衔接机制,增强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对于解决当前司法鉴定所面临的问题,促进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各单位、各界别已提出意见、建议不再赘述,以上建议只是补充,若有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汇报人:王亚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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