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关于刑事上诉案件中原审法院应当允许二审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提案

浏览量:时间: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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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安徽省委员会第次会议

提案人:王亚林

建议承办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案件的证据材料是所有辩护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础和核心。《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实践中,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除了同步录音录像等部分证据材料外,辩护律师复制纸质的案卷材料几乎不存在问题。但在一审宣判后、原审法院还未将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之前,二审辩护律师能否在原审法院复制上述材料,目前仍有一定的争议。虽然安徽省内大多数法院同意辩护律师复制,但仍然有部分法院以各种理由不同意复制。

此阶段辩护律师急需复制材料往往基于两点原因:一是辩护律师都为上诉人及家属在一审宣判后重新聘请的,没有参与过一审庭审之前的诉讼程序,甚至有时还需要代为书写上诉材料,在没有查阅案卷材料的情况下仅凭一纸裁判文书撰写的上诉状往往不能“有的放矢”;二是原审法院不能依法及时移送案卷、证据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导致二审辩护律师出现长时间“无所事事”的局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但实践中,原审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数月内都不能及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情况时常有之,二审法院接到材料立案再到分配具体承办法官也还需要一定期限。整个期间不计算审理期限,随意性很大。

部分法院不愿意辩护律师复制的理由往往有以下几点:第一、原审法院在宣判后审判阶段就已经结束,在此期间法律没有规定原审法院还需要配合律师复制材料。第二、律师是二审辩护人,但该案还没有进入二审程序,原审法院没有核对二审辩护人的法律规定,此时还不具有辩护人身份,不具有阅卷权。第三、既然是二审辩护人,就应该在二审阶段去二审法院复制。这其实是机械的理解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之日律师就可以复制材料,在两个程序的交接期间,辩护律师凭三证复制案卷材料应是理所当然。

相反,允许二审辩护律师提前阅卷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第一、案卷被移送到上级法院最终也会依法准许律师复制,无非是时间提前了,但对于辩护律师来说会得到更加充分的辩护时间,律师可以更好的会见、调查取证、向有关专家咨询等,有利于开展一系列有意义的辩护工作。第二、原审法院将二审委托手续至于法院卷内,可以让二审法院及时得知辩护人信息,可以更加便捷的与辩护律师沟通,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三、辩护律师在阅卷后及时与上诉人沟通,二审法院在讯问上诉人时,可以听取上诉人积极有效的辩解。

综上,为切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议在刑事上诉案件中原审法院应当允许二审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

具体建议如下:

1、复制期间:原审法院还未将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前都应当准许复制。

2、复制材料范围:原检察院移送的、原审法院庭审期间调取的、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包括证据卷、法院卷等。

3、复制的手续:律师的三证手续。

4、复制的方式: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

(图片来源于安徽政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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