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茶如期而至:毒品犯罪和职务犯罪
浏览量:时间:2016-07-26
下午茶如期而至:毒品犯罪和职务犯罪
2016年7月22日,金亚太律师机构刑事下午茶第七期如期举行。本次活动主要内容是研讨两起疑难案件,分别是金亚太律师机构刑事辩护分所副主任李智贤律师提交的某甲贩卖、运输毒品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常务副主任黄奥律师提交的某乙滥用职权、受贿案。金亚太律师机构刑事辩护分所律师、其他律师事务所同行共同参加了本期下午茶案例研讨活动。本期案件研讨会由余才能律师主持。
李智贤律师及其助理吴晓凡律师就某甲贩卖、运输毒品案主要案情向参加研讨会的律师作了简要介绍,随后,与会律师就该起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问题向李智贤律师作了进一步了解。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为行为人以相对合理的对价帮助运输包裹,当时虽然怀疑递送物品不寻常但并不“明知”是毒品,帮助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与会的多数律师认为,依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列举的九种情形,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本案的情形不属于九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第十种“其他”情形是属于兜底条款。多数律师认为,对此条款的理解应结合前面列举的情形,从立法技术的类型化角度而言,此条款涵摄的情形与前面的情形理应有一定相当性,不应任意扩大解释和适用。因此,在被告人并不“明知”是毒品的情形下,帮助运输或传递,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焦点之二是本案中能否运用银行流水推导出交易的数量?多数律师认为,在银行流水没有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形下,结合交易习惯,可以由此推导出交易数量。
黄奥律师及其助理曹富乐就提交的某乙滥用职权、受贿案案情向参会律师作了简要介绍,并提出本案的主要焦点之一是由上级领导同意并经被告人所在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焦点之二是社区副主任对安置人口没有直接的审核决定的权力,因其他环节审核不严造成国家遭受损失是否应该由被告人承担?焦点之三滥用职权行为给公共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基于被告人是执行上级领导和本级集体组织的意志,且其本身也没有对安置人口是否符合提交有审核决定权,黄奥律师认为某乙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与会多数律师赞成此观点,认为从本案被告人的工作分工来看,被告人具有的收集材料并进行初审职责只是审核安置人口是否符合条件的众多环节中一个组成部分,其行为即便在不考虑上级领导同意和本级组织的集体决策这一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也不必然导致公共财产遭受经济损失。本案损失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难题。多数律师认为,在时间节点、计算方式的选择方面,都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
本期刑事下午茶的案例研讨活动一直持续了两个小时。金亚太律师机构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行江博士、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张向前和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梁克秀等都对本次案例研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和辩护观点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精辟观点并提出了良好的辩护建议。
案例研讨会茶歇期间,参加研讨会的律师一起品尝了刑辩分所律师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咖啡、水果。
附:本期案例研讨会推荐阅读的参考资料
1、许实义贩卖、运输毒品案[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592号];
2、龙正明运输毒品案[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549号];
3、傅伟光走私毒品案[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39号];
4、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27号];
5、陈瑞华 :《论刑事法中的推定》,《法学》2015年第5期;
6、龙宗智:《推定的界限及适用》,《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7、陈兴良:《刑法分则规定之明知》,《法学家》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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