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刑事下午茶第5期如期举行——张世金律师主讲《辩护律师如何有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

浏览量:时间:2016-06-27

本网讯:2016年6月24日,金亚太律师机构刑事下午茶第5期在刑辩分所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刑事下午茶活动主题是“辩护律师如何有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 ”,旨在探讨刑事辩护律师如何以专业化的视角、精细化的态度积极参与审查逮捕程序,法学理论结合案件实际,以锐意进取的辩护精神践行团队刑事辩护精细化、标准化工作方式。本次活动由金亚太律师机构商事与金融犯罪、死刑辩护部主任张世金律师主讲,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黄奥律师主持,有来自金亚太律师机构律师、兄弟律所律师同行参加。

mmexport1466987467966.jpg

首先由主持人黄奥律师介绍了张世金律师近期成功办理的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这些案件都取得非常好的辩护效果。张世金律师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精心的辩护准备和良好的辩护效果,获得了办案机关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的赞誉。

随后,张世金律师围绕“辩护律师如何有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主题分为五个部分全面深刻地向在座律师同行讲解如何以辩护律师的身份有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

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侦查阶段辩护工作的范围。张律师特别指出在当前强调“庭审中心主义”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律师往往容易忽视审前辩护的重要性。辩护人参与审查批捕程序实际上可以大有作为,要在深入研究案件的基础上,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没有社会危险性、无羁押必要性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等。张律师还细致梳理审查逮捕的基本概念,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两个方面内容。

mmexport1466987452019.jpgmmexport1466987455802.jpg

第二部分着重阐述辩护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的有关数据比较可以看出,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无罪判决率约0.08%,而因法律上无罪与证据不足无罪而不予逮捕者达131675人、不起诉者达25778人,分别是无罪判决的127倍与25倍。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是法院无罪判决的49倍;提起公诉案件的审前羁押率为63%,不捕率为37%,其中因无社会危险性、无羁押必要性而不捕、不予继续羁押者占审判前不予羁押的比例高达48%。由此可知,律师在侦查阶段有相当大的辩护空间,可以大有作为。因此,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审查逮捕程序尤为必要。

张世金律师同时还为参会者细致入微地整理了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论证了辩护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可行性 。如:①《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4条、第309条;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11条;④《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第8条;⑤《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等规定;⑥地方性规定: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海淀区检察院律师介入审查批捕程序办法(试行)》、《审查逮捕公开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的规定》等等。

mmexport1466987458694.jpgmmexport1466987461611.jpg

第三部分着重从证据、刑罚、社会危险性角度分析了符合逮捕的条件,颇为创造性地将逮捕分为“一般逮捕”、“径行逮捕”、“转化逮捕”和“附条件逮捕”。张律师特别指出,社会危险性条件是检察官最容易忽视的问题,不注重审查这方面的证据,但也是逮捕与否的关键性问题,需要辩护人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论证。

第四部分中张律师结合《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等规定,详细列举了可以不批准逮捕或不决定逮捕的三种情形。

第五部分内容是张律师结合自己亲办的案例,全面深刻解析了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具体方式和工作要领。从参与前的准备工作,参与的时间条件,提出意见的方式,论证不予批准逮捕意见的要点,附带证据材料的审查,《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的文书制作,提交法律意见书后的沟通工作等。

mmexport1466987447410.jpg

张律师在讲演的最后以一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情怀期待:通过刑事辩护的共同努力,让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成为一种常态。

张律师讲演结束后,金亚太律师机构江海俊主任、孙舒维主任和许文春主任都对张世金律师勤勉、敬业和专注的刑事辩护态度予以高度评价,称张律师是金亚太律师机构青年律师的榜样,同时对张律师所作的经验、知识和观点的分享作出了精彩的点评。

活动结束后,参会的律师共同品尝了金亚太律师机构精心准备的咖啡和水果,了解下一期的刑事下午茶活动的工作安排,多名律师表示要在以后的刑事下午茶活动中与大家分享自己的刑辩故事。

(供稿:余才能,摄影:杨晗春)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王亚林出庭为一特别重大案件辩护

下一篇:合肥晚报 VS 金亚太律师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