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下午茶之职务犯罪系列案件研讨会如期举办
浏览量:时间:2016-05-20
2016年5月20日下午,由金亚太律师机构主办的"刑事下午茶•职务犯罪系列案件研讨会"在刑辩分所大会议室如期举行。大学教授、警官、兄弟律所的律师和本所多名律师共计三十余人参加本次活动。案件研讨会由黄奥律师主持,张世金和徐朝律师分别就各自承办的案件向与会人员做简要的汇报,并提出各自的辩护观点以及需要论证和讨论的问题。
第一个案件是警察玩忽职守案,办案民警带嫌疑人外出起赃,取赃现场办案民警没有派人严加看管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回到办案区没有对其再次进行搜身,导致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方某趁机服用药物中毒死亡。讯问室遗留的药瓶和药片显示的是氯硝西泮片,但是尸体检验报告显示的是系自服氯丙咪嗪中毒身亡。与会人员就以下三个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1、民警的失职行为是否属于玩忽职守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
2、民警能否预见到方某会服药以及导致死亡的结果?
3、方某服药中毒死亡的结果与民警的失职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与会律师一致认为,依据本案证据材料,尤其法医学尸检报告关于死亡的鉴定与无法得到病理鉴定书、药物成分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的印证,不能排除方某服药系第一次进入派出所讯问室之前服用,不足以证明方某的死亡结果与民警的不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民警虽然在第二次讯问之前没有搜身,但没有达到不履行职责的严重程度。因此,民警没有严重不负责任,且无法预见到方某会服药以及导致死亡的结果,以至于方某服药中毒死亡的结果与民警的失职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个案件是司法所所长徇私枉法案,司法所所长隐瞒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交通肇事罪正处于缓刑阶段的的事实向法院出具无违法犯罪纪录的评估意见,使得涉嫌危险驾驶罪可能被判实刑的王某被判缓刑,会上所有人依次发言,对作为司法所所长是否具备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讨论。
与会律师一致认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所所长不具有监管职责,不符合《刑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不具备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资格。除此之外,本案定性为徇私枉法罪,系适用法律错误,司法所所长的行为不符合“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情形,依法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第三个案件是受贿、贪污案,关于受贿罪部分,共七笔事实,与会人员主要讨论了被告人否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就本案现有证据材料看,只有职位方面的书证,并无有关职权方面的书证,因而有关受贿事实中因请托事实不属于被告人的职权范围,则无法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有关斡旋受贿的指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除此之外,指控的其他受贿事实中请托事项既不具体,又不明确。因此,关于七笔受贿事实,或因证据不足而指控不能成立,或依法不构成。
关于贪污罪部分,共两笔事实,主要讨论了涉案钱款是否属于公共财物,与会律师大部分认为涉案钱款在扣除所得税后分配给项目组的特定人员,并不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并对当前形势下本案辩护思路、方向和策略做了深入的拓展讨论,是配合还是抗辩要尊重被告人的真实意思。
每个案件讨论之后都会由管委会主任王亚林、行江博士予以点评并依据办案经验、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案件讨论间隙大家一起品尝了精美的糕点、水果和咖啡。
最后,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做总结发言,对筹办此次活动的本所律师予以肯定和表扬,并表示热烈欢迎各位律师同行及公检法等法律从业者参加刑事下午茶活动。至此,在热烈的掌声与欢悦的气氛中,安徽金亚太刑事下午茶活动圆满结束,并受到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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