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六届刑辩沙龙在我所举办
浏览量:时间:2016-03-13
安徽省第六届刑辩沙龙在我所举办
2016年3月13日上午,由安徽省律师协会主办、金亚太刑辩分所协办的安徽省第六届刑辩沙龙在我所会议室如期举行,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郭志远,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省刑警总队总队长助理(挂职)行江,华东政法大学访问学者、安徽警官学院副教授杨柳,财税法博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合肥学院副教授吴晓红等几位专家学者以及多位省律协刑事业务委会委员、省辖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部分金亚太刑辩特训营学员和来自全省各地的多名律师等共计五十余人参加了本次沙龙。
沙龙开始之前,与会人员在我所律师张超敏的陪同下参观了金亚太刑辩分所和金亚太刑事文化馆,大家对刑辩分所和刑辩文化馆兴趣浓厚,纷纷拍照留念。
本次沙龙的主题是“一场民事诉讼引发的牢狱之灾——以案说法之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选取了两个案件进行专家论证。第一个案件是一个诉讼诈骗案件,著名律师、安徽省律协环资委主任孔维钊和全国律协未保委副主任、安徽省律协未保委主任姚炜耀律师向大家介绍了基本案情,与会的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第一,该案的程序存在严重问题,本案侦查机关没有地域管辖权,二审法院在被告人拒不认罪并要求开庭的情况下以被告人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开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二人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实行犯罪行为,而且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生效判决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异地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追究所涉民事案件原告(执行申请人)的刑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其他法域的合法行为阻却刑事违法性;第三,本案被审判机关认定为共同犯罪,却被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分案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本身是不符常理的,让人合理怀疑,是司法机关处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个案件是一个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欧某于2004年为沈某的武进压延公司虚开用于废钢销售的发票三十余份,共计金额889万元,沈某使用这些发票抵扣税额88.9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欧某、沈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并判处刑罚。对此,各位专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存在抵扣事实证据不足,事实认定有误;且本案适用法律也存在问题,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案发时《刑法修正案八》尚未实施,不应适用于本案。
除各位专家外,在座的律师也积极互动,踊跃发言,本届沙龙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大家均表示参与这样的交流活动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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