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律师议政】转变观念适应“庭审中心主义”的要求---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时间:2016-02-17

转变观念适应“庭审中心主义”的要求

       ---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政协委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王亚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庭审中心主义主要是解决审判机关内部如何进行审判活动进而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等问题,亦即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辞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审判中心主义”已是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为适应这一趋势,我省检察机关率先在全国出台包括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制、律师权益维护多项措施,引起巨大的反响,全社会尤其是律师行业对此均作出高度评价。而且目前全省公诉机关的公诉人队伍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和敬业精神,公诉人队伍人均办理的案件数量和业务素质已经远远超过律师群体。
然而作为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和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提案人体会到一些基层和市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适应庭审中心主义,法庭平等对抗的理念转变上方面,还有很大差距,甚至认为律师的庭审对抗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战。在安徽,相当一部分市级、县级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时,甚至从来不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更有甚者,提案人还曾遇到过反贪局工作人员在法庭之外守候,阻止法庭通知的证人到庭作证的情况。为此,建议省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
一、适应新形势更新执法理念,强化人权保障意识。
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需要检察机关转变传统观念,不应将辩护律师作为自己对手,而应与其保持沟通,要注重保障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形成检察机关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误用。
具体可以体现在检察机关工作中应强化程序公正理念,“审判”不仅是指控犯罪、认定犯罪、处罚犯罪的司法活动,也是宣传法律、弘扬法治的重要平台。如果指控犯罪的证据不是依法收集,非法证据没有依法排除,瑕疵证据没有依法补证,审理活动不是依法进行,那么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公信力就会受到质疑,审判不仅难以发挥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的作用,弘扬法治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更不能向社会传导法治的正能量。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不仅要求检察机关自身要严格依法规范办案,而且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各个司法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保证诉讼依法、高效进行,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进程。
二、重点发挥侦查监督作用,积极纠正违法取证、防范冤假错案。
检察机关要扭转习惯上逮捕证明标准低于起诉证明标准等错误认识,坚持法律判断上的统一标准,审判之前的所有诉讼活动都要以审判的标准来约束自己。在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是刑事诉讼监督的第一关口,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目前在我省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隐匿关键性证据、选择性收集证据等情形还是普遍存在的。侦查监督作为刑事诉讼监督的第一道关口,如果能够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切实发挥刑事诉讼程序的把关、过滤、纠错功能,就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浪费诉讼资源,避免非法证据可能给司法公正带来的危害。因此,检察机关要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发挥关口作用,以监督纠正违法取证为重点,把防范冤假错案作为生命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三、应转变公诉理念,不应片面追求定罪结果
庭审实质化客观上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庭审实质化要求检法关系在庭审环节不再是流水线式的纵向分工作业,而是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构造。法官既是庭审程序的控制者,也是兼听则明的聆听者,需要通过平等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与意见,理性进行评判,使庭审发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实质作用,达到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的最优结果。据此,公诉检察官必须切实转变和更新刑事司法理念,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甚至应考虑将公诉的重心由庭前审查转向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检察官参与庭审之目的不是片面追求对被告人的定罪结果,而是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公正对待的前提下查明案件真相,运用证据证实己方主张,通过质证辩论消除法官疑虑,不能消极期待法官庭后阅卷而应付庭审。
四、严格庭前证据审查,让证据经得起庭审考验
根据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都将使公诉检察官面临极大的挑战,对检察机关在案件证据的收集、分类审查与认定、运用与排除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官应当高度重视和强化庭前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有效排除合理怀疑,确保证据达到确实、充分之标准,应尽量通过观看同步录音录像、当面接触等方式进行审查,防止产生预断和偏见,特别是在命案、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中更应加以注意。 目前我省刑事案件证据仍以言词证据为主,这种情形导致翻供率居高不下,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难度和风险。因此,我省检察人员应改变传统的注重言词证据的思维惯性,逐步降低言词证据在公诉证明体系中的比重,提高实物证据的比重和地位,使证据经得起庭审的考验。
五、完善庭审示证方式,应以节省司法资源和协助查清案件真相为目的
庭审实质化要求公诉检察官通过法定的举证、质证程序,使支持控诉、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成为定案依据。为此,应当转变传统示证方式,以强有力、不容置疑的证据和牢固的示证体系对法官和其他庭审人员施加影响,充分履行指控犯罪的职能:一是对案件证据进行繁简分流,原则上只选择最重要、最有证明力、最能支持公诉观点的证据出示,防止重复和累赘,使控辩双方和法官集中精力查清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二是应加强示证过程的说理性,公诉检察官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对证据进行简单的排列组合,而是包括示证、论证等多方面内容。三是注重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提案人曾在某受贿案庭审中尝试过多媒体示证方式,效果显著,相对而言,检察官就在举证环节中逻辑不清,导致法官及庭审参与人甚至检察官自己都无法从混乱的证据中查明案件真相。多媒体系统既有图文证据又有音像证据,既有静态证据又有动态证据,提高了诉讼信息的传递速度,强化了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程度,体现出了极大的优越性。 
六、加强和律师协会、律师行业的沟通和互动
孟建柱书记指出,律师和司法人员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主动权在司法机关。安徽省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和律师之间的互动方面做了很多积极有效的工作,公诉一处的电子杂志曾多次向律师行业约稿;省检察院多个业务处室负责人都曾专程到省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和交流;省检察机关多次邀请律师参加各种座谈会、担任检察业务专家、十佳公诉人评委等等。但据悉,基层检察机关和律师行业的沟通和互动工作相对比较薄弱。建议省检察院在进一步加强和律师协会、律师行业沟通互动的同时,敦促下级检察机关多做这方面的工作。
以上建议顺应“庭审中心主义”的要求,对转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观念,提高庭审质量具有一定参考作用,如能落到实处,必会使我省检察实务工作得到很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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