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新伟、张世金律师承办“利用伪基站发布虚假信息特大诈骗案”(合肥市公安局“11.30”专案)
浏览量:时间:2016-01-23
黄新伟、张世金律师承办“利用伪基站发布虚假信息特大诈骗案”(合肥市公安局“11.30”专案)
【案号】(2016)亚律刑字第0010号
【关键字】诈骗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伪基站
【承办人】王亚林刑辩团队 黄新伟、张世金律师
【案情报道,均来源于网络媒体,承办律师不披露本案有关事实】
1、合肥警务网(合肥市公安局官网):合肥警方摧毁26个“伪基站”发送点http://hf.ahga.gov.cn/xwfb/201601/18154643i9hz.html
日前,合肥警方主动出击,多警种密切协同作战、缜密侦查,辗转多个省市,摧毁26个“伪基站”发送点(固定点16个,流动点10个),缴获“伪基站”设备28套,打掉流窜至我市的湖南省娄底市人曾某等8个团伙,依法对团伙中的23名骨干成员刑事拘留,连带破获电信诈骗案件213起。
2015年11月30日,合肥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在对各类警情梳理分析发现,当年的11月份,全市电信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因市民点击“银行”或“运营商”所发送的积分兑换短信中的木马链接网址,使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等信息被盗所致。民警经调查发现,市民手机所收到的短信,实为有人利用“短信群发器”,假冒各家银行或运营商,强行将信息发送到市民手机中,再实施各类诈骗的。
对此,警方高度重视,合肥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姜明立即指令相关警种要敏感敏锐,主动出击,打早打小打苗头,严防“伪基站”犯罪在我市蔓延成势。
合肥市公安局立即从刑侦、治安、网安、便衣侦查等警种及相关分(县)局抽调警力,成立“11.30”专案组。专案组随即展开侦查,在运营商的协助下,专案组获悉,利用“伪基站”实施诈骗活动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合肥市的主城区一带,其中以火车站、步行街、会展中心、南一环新都会购物中心等人流量较为集中区域尤为明显。
由于短信群发器等相关设备具有体积小、隐蔽性高、便于携带、流动性大的特点,给侦查员的侦查带来一定的难度。侦查中,侦查员乔装成小区物业人员、游客等穿梭在合肥的大街小巷。民警通过调查走访获悉,那些固定式的“伪基站”实际上只是在居民区租房处摆放诸如电脑、短信群发器等相关设备,房客全是外地人,他们租下房子,一次性付完房租后,根本不在此地居住,而是利用遥控器对固定设备实施遥控,发送短信进行诈骗。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有的犯罪嫌疑人将短信群发器等相关设备放置在机动车、摩托车甚至是电动车上,形成车载式的“伪基站”;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将短信群发器等相关设备放置在背包里,形成背包式的“伪基站”。车子和人行走到某人员聚集地便通过短信群发器发送短信实施诈骗。
2015年12月14日,专案组50多名侦查员历经15天的缜密侦查,先后在瑶海、庐阳、蜀山、包河、经开等处检测到16处固定地点及10处流动车载“伪基站”。2015年12月15日,专案组进行收网,民警在瑶海、庐阳、蜀山、包河、经开等区域同时展开行动,一举捣毁“伪基站”固定发送点16个,流动点10个,当场扣押设备26套。侦查员随即先后奔赴浙江杭州、湖南娄底等地,将犯罪嫌疑人曾某等人一一抓获,同时在河南省洛阳市某租房处缴获“伪基站”设备2套。据曾某等人交代,他们自去年10月份来肥,便采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实施诈骗。同时他们还交代,他们在福州、南阳、西安、宝鸡、温州等地均安放有多处“伪基站”发送点。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查中。
【案件办理】
案发之后,利用“伪基站”特大团伙诈骗案犯罪嫌疑人G某、H某的亲属第一时间委托王亚林刑辩团队黄新伟、张世金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
鉴于本案重大、复杂,黄新伟、张世金律师在接受委托的当天下午立即前往合肥市看守所分别会见G某、H某,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并对G某、H某进行法律、心理辅导,告知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专业知识以及案件办理期限和程序,为其详细解答了诈骗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罪名相关内容。
会见结束后,黄新伟、张世金律师又前往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与本案的承办警官沟通案情,目前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在审查逮捕阶段,公安机关却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报请批捕。为此,黄新伟、张世金律师多次前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与该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沟通案情,并提交不予逮捕意见。承办检察官依据现有证据材料,依法办案,认为Z某情节显著轻微,决定对朱某不批准逮捕。
目前,“利用伪基站发布虚假信息特大诈骗案”侦查终结,正在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近年来,各地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有的借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或者发送虚假广告,甚至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不仅破坏正常电信秩序,影响电信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用户手机使用,损害公民财产权益,侵犯公民隐私,社会危害性严重。为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保障国家正常电信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或者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对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应当结合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对组织指挥、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以及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犯罪分子,应当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合理确定管辖
(一)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情况特殊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
(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并案处理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四、加强协作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国家安全机关要依法做好相关鉴定工作;公安机关要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是注意做好相关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对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已经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积极跟进、配合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工作,认真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力量,制订庭审预案,并依法及时审结。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 )
为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惩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坏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3号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但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赔偿损失或者修复被损坏设施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或者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其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一至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 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宣扬邪教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参照国家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公司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有效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犯罪行为,支撑司法部门对相关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定罪量刑,加强电信设施保护管理,规范统计考核的依据,我们制定了《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14年8月28日
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用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于盗窃、破坏等因素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坏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本方法计算。
第三条 本方法中公用电信设施主要包括:
(一)通信线路类:包括光(电)缆、电力电缆等;交接箱、分(配)线盒等;管道、槽道、人井(手孔);电杆、拉线、吊线、挂钩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标石、标志标牌、井盖等附属配套设施。
(二)通信设备类:包括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WLAN)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等。
(三)其他配套设备类:包括通信铁塔、收发信天(馈)线;公用电话亭;用于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太阳能电池板、油机、变压器、接地铜排、消防设备、安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
(四)电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
第四条 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阻断通信业务损失和阻断通信其他损失。
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是指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后临时抢修、正式恢复所需各种修复费用总和,包括人工费、机具使用费、仪表使用费、调遣费、赔补费、更换设施设备费用等。
阻断通信业务损失,是指公用电信设施损坏造成通信中断所带来的业务损失的总和,包括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城域/本地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和接入网阻断通信损失。
阻断通信其他损失,是指公用电信设施损坏造成通信中断所带来的除通信业务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的总和,包括基础电信企业依法向电信用户支付的赔偿费用等损失。
第五条 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计算
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后临时抢修、正式修复所需费用按照《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核实确定。
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后通过设置应急通信设备、使用备份设备或迂回路由等方式临时抢修产生的费用,可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确定。
第六条 阻断通信业务损失计算
阻断通信业务损失=阻断通信时间×单位时间通信业务价值。
阻断通信时间,是指自该类业务通信阻断发生时始,至该类业务修复后经测试验证后通信可用时止的时间长度。
单位时间通信业务价值,是指阻断通信时间段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的平均业务量与业务单价的乘积。
类业务单价可在该类业务标价和套餐折合最低价之间取值,具体由当地通信管理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
干线光传送网,按照阻断通信的使用带宽进行计算,即:
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阻断通信时间(分钟)×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使用带宽(Mbps)×单位带宽价格(元/Mbps/分钟)。
单位带宽价格按基础电信企业向当地通信管理局资费备案的互联网100Mb-ps专线接入(当地静态路由接入方式)价格的百分之一计算。
(二)城域/本地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
城域/本地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参照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计算。
(三)接入网阻断通信损失
接入网可明确区分不同业务类型,应分别计算该网络内不同业务实际阻断通信时间内的损失,并将不同业务类型损失进行叠加。
接入网阻断通信损失包括固定和移动语音业务损失、固定数据业务损失、移动数据业务损失、固定和移动专线出租电路损失、短信业务损失和增值电信业务损失。
固定和移动语音业务损失包括国际长途、国内长途和本地通话三类业务损失,每类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固定和移动语音业务损失=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通话时长(分钟)×单价(元/分钟)。
固定数据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固定数据业务损失=阻断通信时间(分钟)×月均固定数据业务资费/当月分钟数(元/分钟)。
移动数据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移动数据业务损失=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数据流量(MB/秒)×阻断时长(秒)×单价(元/MB)。
固定和移动专线出租电路损失根据基础电信企业和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签订的专线电路租用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计算。
短信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短信业务阻断损失=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短信量(条)×单价(元/条)。
增值电信业务损失可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确定。
第七条 专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第九条 本方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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