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刑辩团队张世金律师承办合肥“2015.7.17”抢劫杀人案
浏览量:时间:2015-08-05
王亚林刑辩团队张世金律师承办合肥“2015.7.17”抢劫杀人案
【案号】2015亚律刑字第0267号
【关键字】抢劫;杀人;抢劫致人重伤
【承办律师】王亚林刑辩团队 张世金律师
【案情报道,均来源于网络媒体】合肥警务网(合肥市公安局官网)
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a/20150804/44346681_0.shtml
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5/0804/18/B06N510F00014AEE.html
中国新闻网:http://finance.chinanews.com/sh/2015/08-05/7449046.shtml
2015年7月23日,合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历经7昼夜的连续奋战,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将准备再次潜逃的犯罪嫌疑人门某擒获,“2015.7.17”抢劫、杀人案成功告破。
2015年7月17日11时30分许,110接群众报警称,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翠路与翡翠路交口附近,一名年青女子躺在路边向路人求救,现场有大量血迹。
接到报警后,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和芙蓉派出所民警火速奔赴现场,发现该女子胸部、手部、臂部等多处被捅伤,已昏迷不醒……民警随即展开侦查,并配合120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当即启动命案工作机制,并从该分局刑警大队抽调精干警力成立“2015.7.17”专案组。专案组经调查走访获悉,案发当日11时15分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蕊路与引针路交口附近,被害女子从一诊所看完病后,准备驾车赶往单位上班,正当她启动车时,突然一名中年男子拽开左后门,钻进车内,用匕首抵住她的喉部,威逼她不准呼喊求救,令她拿出10万元现金。在没有得逞后,该男子抢走受害人包中的银行卡,强行让受害人说出密码,并在该男子的胁迫下,被害人将车开至翡翠湖环翠路和翡翠路交口附近停下。车刚一停下,犯罪嫌疑人持刀便对被害人猛刺数刀,抢走受害人包中的银行卡和千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由于被害人一直不能开口说话,难以对整个作案过程和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进行准确描述,一定程度上给案件的侦破增加了难度。但侦查人员并未气馁,按照专案组的分工,访问组、现场勘查组、视频侦查组、线索排查组等全力展开侦查。
经过专案组连续6昼夜的缜密侦查,祖籍安徽省蚌埠人、现居住在合肥市包河区的门某进入警方的视线。门某今年44岁,1993年,他曾因盗窃罪和销赃罪被原合肥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满释放后,门某四处打工,可每一工种,他干不了几天就不干了,不是嫌累就是嫌待遇低,整天痴迷于赌博,欠下巨额赌债。据门某的家人反映,自7月10日,他从家中外出后,至今杳无音讯。
功夫不负有心人。7月21日晚6时许,专案组获取一条重要线索,门某出现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专案组立即派遣侦查员奔赴乌鲁木齐市。7月23日中午12时许,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侦查员在乌鲁木齐市火车站的一处拐角处,将经过一番伪装、正欲潜逃至石河子市的门某擒获。
目前,门某已被刑事拘留。
【案件办理】
案发之后,“7·17”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门某的亲属第一时间委托王亚林刑辩团队张世金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
鉴于本案重大、复杂,张世金律师在接受委托的当天下午立即前往合肥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门某,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并对门某进行法律、心理辅导,告知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专业知识以及案件办理期限和程序,为其详细解答了抢劫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罪名相关内容。
会见结束后,张世金律师又前往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本案的承办警官沟通案情。
目前,门某涉嫌抢劫案处于侦查阶段。
【关于抢劫罪的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 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 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 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 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 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 ,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 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 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 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 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 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 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 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 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 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 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 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 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 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 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 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 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 。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 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 ,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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