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权保障有进步 金亚太律师“以身试法”成功
浏览量:时间:2015-07-17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申请会见需要经过许可,但现实中却往往得不到许可,律师界对此反应强烈。日前,安徽省检察院针对这一问题专门出台了《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见》。
对此,全省律师普遍认为这是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的一大进步。省检察院出台这一意见也充分反映出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会见权这一问题上的诚意,而且在此基础上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也是真实、有力的,应当充分肯定。但身为法律人,大家都明白“纸上的权利非权利”,诚意不能只写在纸上,还必须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因此,金亚太律师王亚林借此机会就一个“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向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第二次申请会见。
王亚林律师在递交第二次会见申请后,李军检察长对此高度重视,在上周三(7月15日)告知辩护人已经正式通知看守所撤消了不予许可会见决定书。今日,王亚林律师持“三证”成功会见了受贿犯罪嫌疑人蒋××。
由此可见,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权进一步得到保障,也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有力表现。
会见申请书全文如下:
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书(第二次申请)
金亚太刑字2015年第044号
申请人:王亚林,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蒋××
事实和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蒋××的辩护人,我曾于2015年6月3日向检察机关申请会见蒋××,贵院告知该案被确定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不许可律师会见。随后,蒋××于2015年6月4日被批准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是:涉嫌贿赂犯罪在五十万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在嫌疑人已经被批准逮捕一个月之际,辩护人再次申请会见嫌疑人并提出以下理由:
一、依据有关规定,涉嫌五十万元以上的贿赂案件,“犯罪情节恶劣”的,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蒋××受贿案即使涉嫌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是否同时具有“犯罪情节恶劣”的情形?对于一个级别很低的企业职员而言,侦查机关关于其涉嫌受贿五十万元以上而且“情节恶劣”的法律评价,如果最终不被人民法院认定,那么这种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认定,就只是侦查机关限制律师会见权的托词而已。
二、即便蒋××受贿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而且犯罪情节恶劣,确实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而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受到执业规范、职业道德的约束,违规会见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律师依法会见嫌疑人应当不会“有碍侦查”。
三、即使蒋××受贿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而且犯罪情节恶劣,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律师依法会见也是“有碍侦查的情形”之一。但目前案件已经经过贵院一个多月的侦查,主要证据已经固定,在此情况下,“有碍侦查的情形”应当已经消除。
日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发布《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见》,以保障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会见权。为该意见的精神所鼓舞,辩护人再次申请会见。
请贵院谅解辩护人的执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律师能否会见犯罪嫌疑人不仅事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也检验着律师权益的落实状况和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效,辩护人愿意把此次申请当作律师会见权落实情况的试金石。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亚林
2015-7-2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