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务实的态度推进法律顾问工作 ——王亚林在安徽日报、安徽省律协座谈会上的发言
浏览量:时间:2014-12-20
一、不搞摆设,真正发挥作用
目前已经出现争相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知名法律专家炙手可热,但法律顾问不可以是摆设,必须充分发挥作用。
多年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大多会聘请法律顾问,这样,在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把文件草稿交给法律顾问团进行论证,甚至可以赋予法律顾问团“政府文件优先阅读权”、“对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意见否决权”。然而,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政府规章部门立法的情况。
如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章的颁布需要有一个非常严格的程序,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但前不久,《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200号令)设定驾驶人员如果不带交通信息卡,则违法并可处以50元罚款。而这个交通信息卡居然在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推行下,必须统一使用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信用卡。
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从立法本意理解,这种省级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适用于“尚未制定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为”,而违法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和法规已经做出了规定。省级政府应当无权再设定新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规定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假如可以这样设定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的话,试问,我们是否还可以无限制的规定,开车时,驾驶员必须携带本月视力正常的证明,因为五年的驾驶证年审并不能保证驾驶员的视力在五年之内均属正常。
而《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而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交管部门均属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此次,安徽办理交通信息卡,驾驶员只可以选择工商银行一家银行,而该银行为信息卡办理的竟然是信用卡。这种行为涉嫌垄断,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为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系统化,向机动车驾驶人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务,推行交通信息卡有其积极的作用,但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而不是仅仅依靠行政强制力,甚至以剥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为代价。
这种选择性的立法和执法,选择性的进行立法论证、听证的方式,显然不符合法治的精神。如果不能真正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聘请再多的顾问也只能说是摆设。
二、法律顾问要讲真话、诤言
法律顾问除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适用法律工作外,还要讲真话、讲诤言,不能为了迎合顾问单位或领导的意思钻法律的空子,应当帮助顾问单位增强法治思维。尤其是法律顾问在办理经济社会涉法问题上更应当发挥法律顾问团的智囊助手作用。无论是商务洽谈还是大宗招商引资项目时,法律顾问不仅对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对策,草拟合同文本,对于涉及到违反土地国策、金融、产业政策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和投资一定要敢于讲真话,说诤言,敢于说“不”。
法律顾问在处理信访或群体事件上,更应当兼顾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之间的平衡。
三、推动执业律师进入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咨询员 、监督员队伍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观念不能深入人心,所谓法治安徽建设只能是空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规定,执业律师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方面的规定没有禁止律师担任监督员,但在实践中,没有法院聘请律师作为监督员的情况。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把律师定性为法治工作队伍中的成员。
实践中,律师协会聘请法官、检察官作为行风监督员是普遍的现象,但是,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检察院、法院聘请律师作为监督员的,绝大部分的监督员都是法律外行。而律师作为人民群众的一份子和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对检察院、法院的工作更加了解、更有发言权。因此,司法机关应当转变观念,在监督员队伍中,适当增加律师的比例。
安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队伍的选拔将作为全国试点省份之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选拔,这无疑是对推动法治安徽的建设将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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