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李氏骨科医生埋尸案”第三次提出侦查建议
浏览量:时间:2014-12-12
合肥市蜀山区公安分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指派王亚林、黄新伟律师担任“涡阳李氏骨科医生埋尸案”被害人刘业清家属的代理人。在2014年6月、8月,代理人就本案罪名认定、证据收集等问题两次向贵局书面提出代理意见。此后该案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现结合相关证据,依法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贵局侦查时参考。
一、李今朝的行为同时涉嫌多种罪行
(一)李今朝涉嫌非法行医罪
李今朝涉嫌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进而涉嫌非法行医罪。虽然李今朝形式上属于“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但根据李晓黎的证言可知,李今朝曾于2008年前后将一位病人治死。本案卷宗材料中并没有该起事故的相关行政或刑事处理记录。而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等规定,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有权利和义务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医生违反该项规定,可能会被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李今朝在2008年的事故中负有责任,或者未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那么李今朝在本案发生时的医生资格就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其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即属于非法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
(二)李今朝涉嫌故意杀人罪
李今朝没有完全尽到抢救刘业清的义务,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有两点:一是李今朝在发现刘业清出现不适后只是进行了简单的抢救,并将无菌室的门锁上,阻断了其他人发现、抢救病人的机会。二是李今朝当时无法明确判定刘业清已经死亡。其供述“基本可以断定人已经死亡了”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初步判断,不能排除其在主观上认为刘业清当时“活着”的可能。
(三)李今朝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李今朝私自配置的“骨玉合剂1号”和“骨玉合剂2号”可能属于假药(即完全不具有治疗骨折、颈椎病的功能),该事实一旦认定,李今朝的行为还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除此之外,代理人曾试图联系涉案药品脉络宁注射液的唯一合法生产企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脉络宁注射液的药理机制以及能否引发心肌梗塞。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只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综上,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刑法》中刑事责任较重的罪名作为指引,查明犯罪嫌疑人李今朝所涉嫌的全部犯罪事实,特别是查明其可能涉嫌的比医疗事故罪更重的罪行,才能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的职责所在。代理人建议贵局要求办案机关对如下证据做进一步收集:
1、被害人刘业清2014年3月31日在李今朝中医诊所就诊的单据、相关证人证言等;
2、进一步核实被害人刘业清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李今朝实施抢救过程中更为具体的措施;
3、李今朝2007年和2008年在涡阳将病人治死的情况,包括李今朝在事故中的责任、是否履行了相关报告义务等(是否为同一起事故需要核实);
4、对李今朝私自配置的“骨玉合剂1号”和“骨玉合剂2号”成分、疗效进行鉴定以明确是否属于假药,以及药剂配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颁证,生产、销售的数量;
5、向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实脉络宁注射液的药理机制以及是否有引发心肌梗塞的案例。
二、应对李今朝大女婿王浩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立案侦查
侦查机关依法应当对李今朝的儿子李刚、女婿王浩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立案侦查。理由有:
(一)李刚、王浩主观上明知监控录像资料是办案证据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毁灭证据罪中的证据并不限于刑事案件证据,因此无论李刚、王浩是否清楚李今朝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要他们知道警察来调取过该证据,就表明他们清楚地知道该硬盘属于办案证据,但他们仍帮助李今朝将其毁灭。
(二)李刚、王浩客观上实施了帮助李今朝毁灭证据的行为
本案证据显示,李刚、王浩帮助李今朝毁灭证据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删除硬盘中的录像资料,包括对硬盘进行格式化处理;二是将硬盘砸碎并丢弃。李刚、王浩在李今朝的要求下将监控录像硬盘资料销毁,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
(三)李刚、王浩损毁监控录像硬盘的行为导致相关证据灭失
本案中,正是由于李刚、王浩帮助李今朝损毁了诊所监控录像硬盘,导致重要证据毁灭。由于该份证据是本案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之一,证据被毁客观上增加了办案机关收集证据的难度,其危害性很大。
李刚与王浩在销毁证据中都实施了删除硬盘中的录像资料、将硬盘砸碎并丢弃等犯罪行为,且两人都是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现依法提出控告,请求贵局要求公安机关对王浩立案追查。
三、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应当对李今朝之前在涡阳治死病人的行为进行侦查
根据委托人的介绍,李今朝于2007年在涡阳开办诊所时也治死过病人,该事故最终以赔偿8万元私了,这与李晓黎陈述的2008年事故是否为同一起需要及时予以查明。李今朝曾于2007年和2008年在涡阳将病人治死的情况(是否为同一起事故需要核实),并且有病人的家属已在本案案发后到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报案。我们认为,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应当对李今朝在涡阳治死病人的情况进行侦查。理由如下:
(一)蜀山分局有权对李今朝在涡阳治死病人的情况进行侦查
本案中,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是李今朝涉嫌犯罪案件“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也可以认为是“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蜀山分局有权对李今朝发生在涡阳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管辖。
(二)蜀山分局应当对李今朝在涡阳治死病人的情况进行侦查
李今朝于案发前在涡阳治死病人的情况与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正在侦查的合肥李今朝医疗事故案具有密切关系。它将直接决定李今朝在此之后持有的医师资格证是否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李今朝在合肥市的执业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另外,李今朝在涡阳治死病人的情况与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正在办理的李今朝医疗事故案在事实方面具有同一性,在本案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李今朝的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应当对其进行侦查。
除此之外,本案2007年被治死病人王丝(思)芳的家属向委托人提供了部分书面材料的复印件。根据这些书面材料反映,李今朝医生执业电子档案于2005年注册在涡阳县人民医院,2007年8月3日变更到涡阳县城关卫生院。死者王丝(思)芳共有两份病历材料,第一份证实治疗机构为安徽省涡阳李氏骨科医院,诊断医生为李今朝,而经涡阳县卫生局调查,李氏骨科医院并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份为证实治疗机构为涡阳县城关镇卫生院第二门诊部,诊断医生为李今朝的女儿李晓黎,涡阳县城关镇卫生院第二门诊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李今朝妻子孙玉侠。而根据李晓黎的陈述,2004年-2007年她还在中医学院读研究生,2008年-2013年在涡阳县医院工作。因此,代理人合理怀疑:治疗死者王丝(思)芳的诊断机构应该是安徽省涡阳李氏骨科医院,诊治医生为李今朝,涡阳县城关镇卫生院第二门诊部的病历系伪造。如能证实如上事实,李今朝则涉嫌非法行医罪。
只有当罪行得到应有的惩罚,正义才能彰显。彻查本案的所有犯罪事实,践行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是公安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这样,才会让死去的人安息,让活着的人敬畏!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顺颂
公祺!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亚林 黄新伟
2014 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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