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王亚林刑辩团队李智贤律师介入合肥“3.21”特大传销案(刑拘44人,涉案资金3000余万)

浏览量:时间:2014-10-14

   案号:2014亚律刑字第55号

   关键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期徒刑、罚金

   承办律师:王亚林刑辩团队李智贤律师

 

【核心提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发后,合肥“3.21”特大传销案嫌疑人胡某的妻子第一时间委托王亚林刑辩团队介入此案,签订委托手续。在接受胡某妻子的委托后,考虑到本案重大、复杂、疑难,王亚林刑辩团队特指派团队首席律师李智贤办理该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李智贤律师已经四次前往合肥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胡某,了解详细案情,对胡某进行法律辅导。王亚林刑辩团队紧密跟踪案件进展,目前胡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近期,王亚林刑辩团队就该案拟举办专项研讨会,研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案情相关媒体报道】原标题:合肥警方侦破“3·21”特大传销案

【导读】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经过5个多月的连续奋战,多部门联合行动,辗转六省,行程近万里,将一盘踞在辖区内的“3·21”特大传销网络连根拔起,抓获“大总管”邓某某在内的核心传销犯罪嫌疑人60人,刑事拘留44人。

    发展虚拟经济,政府重点扶持,资本运作,连锁经营……号称只要一次性投资69800元,两年后便可获得1040万元超高回报的“1040工程”,居然让1000多人深陷“发财梦”而执迷不悟。记者从合肥警方了解到,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经过5个多月的连续奋战,多部门联合行动,辗转六省,行程近万里,将一盘踞在辖区内的“3·21”特大传销网络连根拔起,抓获“大总管”邓某某在内的核心传销犯罪嫌疑人60人,刑事拘留44人。同时,根据合肥警方提供的线索,公安部同时在湖南、湖北、广西、云南、贵州等地发起全国集群战役,连带打掉多个传销组织,取得了丰硕战果。

    邓某某,男,43岁,湖南省双峰人,是该传销组织在合肥的“大总管”。该团伙开展的传销活动都是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拉拢他人缴纳申购所谓的“投资”份额,再按照五级三阶制层层发展下线,从“拉人头”中获利。

    经过一个多月的经营,4月中旬,新站警方组织50多名民警,在多个地点对传销组织骨干成员统一实施收网,将嫌疑人邓某某、晏某某(男,29岁,湖北人)、贺某某(男,51岁,贵州人)等抓获。

    由于案件涉及区域广泛、涉案人员众多、组织架构错综复杂,今年7月14日,公安部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7月18日,公安部经侦局决定就此案发动全国集群战役。合肥市公安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由新站分局开展多警种合成作战,先后将该团伙中的主要涉案人员毛某某(男,41岁,湖南人)、李某某(男,30岁,湖南人)、胡某某(女,25岁,湖南人)抓获。与此同时,合肥警方还将掌握的线索主动向湖南等地警方进行通报,协助、指导破案。广西南宁、云南昆明、湖南娄底、安徽芜湖等地公安机关根据合肥警方提供的线索立案并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

2010年5月7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亚林刑辩团队成功案例】

深酌起诉书  另辟蹊径  巧争减轻处罚——刘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案号:2013亚律刑字第069号,承办律师:王亚林刑辩团队姚进律师

 

【成功案例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本案被告人刘梅(为保护委托人及被告人隐私,本文均为化名)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逮捕。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辩护人曾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与办案机关交流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并制定详细的辩护策略。

2013年11月18日,A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起诉,指控被告人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后,成为业务主任并发展了下线100余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刘梅在该组织中帮助陈兵(老总)管理财务,同时,刘梅用其身份证申办了账户用于传销交易,交易额累计达594万元。

2013年12月24日,本案开庭审理,辩护人针对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梅是被动加入该传销组织的,具有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2、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定性值得商榷,下线人数的认定也缺乏证据;3、被告人在起诉书所指控的共同犯罪中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刘梅在庭审中能够坦白且悔罪真切,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4年1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梅组织、领导以经营“纯资本运作”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刘梅在被告人陈兵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中,帮助陈兵处理事务性工作,管理传销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刘梅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而其他几名被告人则分别被依照主犯判处了6-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十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委托人以及被告人对辩护工作很满意。

 

  王亚林刑事辩护网www.ahxb.cn(简称王亚林辩护网)由王亚林律师发起并担任首席律师,力邀国内著名刑法专家张明楷、陈兴良、曲新久、周光权教授担任高级顾问,并汇聚一大批法学教授、博士、硕士、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等高层次人才组成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刑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出庭辩护、刑事控告、撰写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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