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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批捕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咨询及相关指导,以辩护人的身份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和取保候审的条件,提出律师意见,撰写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确定取保候审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因此,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三)适时掌握提出取保候审的时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8条规定:“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8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依据实务经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间是一周内,两周内次之,最晚应在30天以前申请,30天之后通常会报请批捕。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往往十分重视在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工作,而忽视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工作。

(四)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根据法律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而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7条也明确规定,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

不批捕

(一)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4条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接收并登记。听取辩护人意见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辩护人提交案件相关材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辩护人提交材料的目的、来源及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一并附卷。”

(二)制作、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的要点

以上列举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系辩护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依据,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提出法律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书面形式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在制作和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时,可以从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害性、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内容撰写。

(三)提交辩护意见的时间

审查逮捕过程中,辩护人应当及时、快速提交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2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由此可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较短,一般期限为7日,最长期限为20日。

(四)提交意见和相关手续

辩护人原则上系向检察机关负责捕诉的部门提交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案管部门(案管中心)接受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并予以登记,再转交至负责捕诉的部门。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14个罪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因此,辩护律师需要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机关(一般是省级检察机关)提交《不予决定逮捕意见书》。

(五)提出意见的方式

主要有主动方式和被动方式两种:从一般意义上看,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主动提出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在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要求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六)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注意事项

1.律师应以积极的姿态主动参与到审查逮捕程序中来。《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应当依据案件情况积极、主动地提交意见,而不是被动等待负责审查逮捕的承办检察官主动听取其意见。

2.积极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了解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情况,尤其要向其核实有无社会危险性方面的证据。会见结束后,主动与侦查机关联系,与承办人沟通,向其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若有可能且承办人愿意,可以向其侧面了解、核实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关于其主动供述所涉嫌罪名的其他证据情况。

3.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时,论述无逮捕必要性可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说明:(1)是否妨碍侦查?若案件已经侦查很久,相关证据(言词证据)基本固定,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全部或者大部分归案,此时为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是不会妨碍侦查的。(2)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或者涉嫌罪名系经济犯罪等,而不是暴力型犯罪,那么可以认为社会危险性不大或者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缺失。(3)指控涉嫌罪名的证据是否充足?由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阅卷权,提出证据不足方面的意见要慎之又慎。(4)如果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提出不适宜在看守所羁押的意见,请求对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作为辩护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申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当面陈述,提交辩护意见时,尽量争取面见承办检察官,当面发表更为详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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